固定价格是指组合间的各个成员之间达成协议,彼此同意以相同的价格出售其产品,以消除各成员之间在产品售价方面竞争的一种做。企业之间之所以通过协议固定产品的价格,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消灭彼此之间的竞争,从而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因此,从本质上看,固定价格是一种典型的限制性商业做法。所谓限制性商业做法,一般认为是指企业通过滥用或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去限制进人市场,或以其它方式不适当地限制竞争,对贸易或商业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或非书面的协议或安排造成同样的后果。我国对此较正式的定义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为牟取高额利润而进行的并购、接管(狭义的垄断活动),或勾结进行串通投标、操纵价格、划分市场等等不正当的经营活动(狭义的限制性商业惯例)”。根据各国立法,限制性商业做法包括的种类非常多,如强制价格、联合抵制、产量定额协议等,但由于各国竞争政策的不同,法律管制的具体范围存在一些差别,但均包括固定价格在内。
固定价格的法律特征
第一,从行为的主体来看,实施固定价格行为的主体是企业或企业协会。“企业”在这里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概念,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经济实体,它是一个法律实体,但不仅限于有法律人格的实体,如合伙也是“企业”的一种。不过,企业必须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同属于一个集团或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不属于这里所说的“企业”。企业是实施固定价格行为的最主要的主体。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属的行业协会也可能实施固定价格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协会”,并没有任何特别的形式方面的限制,它可以是有或没有法人资格,可以是营利或非营利性的组织,如“彩电行业联盟”就是一种企业协会。企业协会通过其章程或内部规则、内部决定约定协会成员的产品价格,也是一种固定价格的行为。
第二,从行为的目的看,实施固定价格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阻止、限制或扭曲在组合成员之间的竞争,简言之,是为了妨碍竞争。阻止、限制、扭曲在程度上有所差别,阻止对竞争的影响最为强烈,使组合成员之间不产生任何竞争;限制在程度上有所减轻,它没有消灭竞争,但使组合成员间的竞争被削弱;而扭曲竞争,在程度上较限制进一步减轻,它使竞争发生混乱,使市场上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平等的地位。但不论是阻止、限制,还是扭曲,都是一种以不合法的方式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三,从行为的主观方面看,企业或企业协会在实施有关固定价格的行为时,其主观上具有恶意,是故意、串谋的行为,组合成员是有意识地实施固定价格的行为,且成员之间相互配合、协调行动,采取一致做法,以取得固定产品价格的效果。
第四,从行为方式看,固定价格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企业间的协议,联合一致的做法,企业协会的决定。在这里,“协议”不仅包括通常所说的合同,还包括更广泛的合约类型,如“君子协定”。联合则是企业间有意识地以集体方式采取行动,它是一种还没有达到真正意义上合同阶段的企业间的协作形式,但企业间实际上是有意识地以事上的合作代替竞争。“签订协议”与“采取联合一致的做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行为的形式方面有所差异。企业协会的决定是指企业的行业组织通过一定的方式,协调其成员的行为,以固定价格。
第五,从行为的后果看,构成固定价格这一违法行为,并不强调实施此一行为的后果一定要对竞争实际产生阻止、限制、扭曲的效果,而只强调“可能”会产生此类效果。这就意味着认定固定价格非法,并不以损害竞争为必要条件。事实上,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有关立法来看,固定价格本身就是一种非法行为,无需证明损害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