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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Bond,CB)

2015-10-23 次浏览分类:融资知识普及 信息来源:《金融网》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预先规定有三个基本转换条件这三个转换条件是:   ·(1)、转换价格或转换比率;   ·(2)、转换时发行的股票内容;   ·(3)、请求转换期间。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利时,须按这三个基本转换条件进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的条件   这种条件是与这种债券具有转换权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要将这种公司债券转换成同一个发行人即同一家公司的股票,那么就要求这个公司既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能力,又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这个公司只应是一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既按发行公司债券,又按发行股票的要求申请批准、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所以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发行这种债券,迈不出第一步;   2、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不能实现转换权,这不仅是不行的,还将对投资者构成一种欺骗行为,因为这是对无条件实现的权利作出了承诺。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如果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应当对其有所警惕,以免酿成投资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   (1)具有债券、股票双重性质;   (2)利息固定;   (3)换股溢价(一般为5%~20%);   (4)发行人具有期前赎回权;   (5)投资者具有期前回售权。   可转换债券的种类   1、国内可转换债券   这是一种境内发行,以本币定值的债券。如深圳宝安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便属此类。   2、外国可转换债券   指本国发行人在境内或境外发行,以某外币标明面值,或外国发行人在本国境内发行,以本币或外币表示的一种债券。如上海中纺机可转换债券就属此类,它以瑞士法郎为面值,供海外投资者(主要是瑞士投资者)购买。   3、欧洲可转换债券   指由国际辛迪加同时在一个以上国家发行的以欧洲货币定值的可转换债券。分记名与不记名两种。此类债券每年支付一次利息,而且其利息可免征所得税。   可转换债券的优点   首先,对股份公司来说,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在股票市场低迷时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可以减少外汇风险,还可以通过债券与股票的转换,优化资本结构;甚至可获取转换的溢价收入。   其次,对投资者来说,投资者购买可转换债券,可以使手上的投资工具变得更加灵活,投资的选择余地也变得更加宽阔,如投资者既可持有该债券,获取债息,也可在债市上转手,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换成股票,获取股息,红利,也可以在股市上买卖赚取差价。因此,该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可转换公司债券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可转换证券的一种。从广义上来说,可转换证券是一种证券,其持有人有权将其转换成另一种不同性质的证券,如期权、认股权证等都可以称为是可转换证券,但从狭义上来看,可转换证券主要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或者另外一家公司股票的权利。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   可转换优先股虽然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一样可以转换成普通股股票,但是它毕竟是股票,固定所得不是债息,而是股票红利;它的价格随着公司权益价值的增加而增加,并随着红利派现而下跌;而且破产时对企业财产的索赔权落后于债权人。由此看来它与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有本质的不同,本书主要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思路和方法,并主要针对可以转换成发行公司自身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探讨。另外除非有特殊说明,本书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时简称“转债”。   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概念可以看出,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双重属性。   1. 债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是固定收益证券,具有确定的债券期限和定期息率,并为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提供了稳定利息收入和还本保证,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较充分的债权性质。   这意味着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虽可以享有还本付息的保障,但与股票投资者不同,他不是企业的拥有者,不能获取股票红利,不能参与企业决策。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可转换公司债券属于企业“或有负债”,在转换成股票之前,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然属于企业的负债资产,只有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以后,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才等同于投资股票。一般而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总是低于同等条件和同等资信的公司债券,这是因为可转换公司债券赋予投资人转换股票的权利,作为补偿,投资人所得利息就低。   2. 股票期权性质。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投资者提供了转换成股票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选择权的含义,也就是投资者既可以行使转换权,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也可以放弃这种转换权,持有债券到期。也就是说,可转换公司债券包含了股票买入期权的特征,投资者通过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获得股票上涨的收益。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股票期权的衍生,往往将其看作为期权类的二级金融衍生产品。   实际上,由于可转换债权一般还具有赎回和回售等特征,其属性较为复杂,但以上两个性质是可转换债权最基本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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