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
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农村合作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可以自主确定经营方针,进行经营决策和制定内部的管理制度,决策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支配。自主经营可以避免行政干预给农村合作银行经营带来的干扰,其依法开展经营,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自担风险是指农村合作银行要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农村合作银行在经营中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一定的风险,农村合作银行要通过有效的方法,尽量避免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在此基础上取得盈利。
农村合作银行是企业,它与一般的企业相同,受《公司法》的约束和调整,必须具备从事业务经营的自由资本,依法设立,照章纳税,自负盈亏。自负盈亏是指农村合作银行以自己的全部法人资产承担责任,对债权人特别是对存款人负责。银行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银行出现亏损,将影响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客户的切身利益,如果亏损严重到破产的地步,对社会的震动要远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破产,将严重干扰到金融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农村合作银行要努力实现盈利,避免出现亏损。
自我约束是指农村合作银行要在内部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做到严格守法经营,自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社会行为准则行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承担对社会的责任。自我约束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银行自身行为的约束,要求其认真执行国家的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有关要求,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执行规定的利率,在贷款业务中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另一方面是对银行工作人员行为的约束,要有健全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