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
非法集资案例风险提示(一)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成立了内蒙古福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上线后,“银实贷”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眼球,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发现,借款到期后无法从“银实贷”提现。随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对本案予以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调查后发现,“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福华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借款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融资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担保予以保证,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不能归还。
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
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大多属于高智商犯罪,作案手法的共同点是虚假承诺、高额回报、骗取群众资金。最终因被告人无法承受高额利息,引起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犯罪嫌疑人会在初期及时兑付,以获得信任,致使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不计风险,纷纷加入其中,并常常会拉身边的亲朋好友入伙,而被告人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高息拆借资金牟利、投资实业等。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金融管理秩序,群众应加强理性投资思想,投资与炒股一样,在可能获取高额回报的同时,也存在高度风险。因此,投资既须谨慎,又应对可能的风险有基本的心理预期,以防止一旦出现亏损,心理严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