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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函〔2015〕97号

2015-07-21 次浏览分类:国家政策 信息来源:《中华人民政府网》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同时撤销。   附件: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2015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进一步提升口岸工作效率,促进口岸通行安全便利,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国口岸工作。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指导和协调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中央编办、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林业局、港澳办、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总参谋部等2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国务院分管口岸工作的领导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海关总署主要负责同志和协助分管口岸工作的国务院副秘书长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由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事项。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国务院,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口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开展工作;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汪 洋  国务院副总理   副召集人:于广洲  海关总署署长        江泽林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王 峰  中央编办副主任        刘振民  外交部副部长        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怀进鹏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孟宏伟  公安部副部长        胡静林  财政部副部长        翟 青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何建中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        陈晓华  农业部副部长        钟 山  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兼副部长        张晓慧  人民银行行长助理        鲁培军  海关总署副署长        汪 康  税务总局副局长        刘玉亭  工商总局副局长        孙大伟  质检总局副局长        刘东生  林业局副局长        周 波  港澳办副主任        傅选义  铁路局副局长        王志清  民航局副局长        邓先宏  外汇局副局长        马宜明  总参谋长助理        黄胜强  海关总署党组成员、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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