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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融资服务网暂行管理办法

2013-05-24 次浏览分类:通知公告 信息来源:

为推动金融更好地服务于自治区经济建设,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和县域经济发展,满足重点项目、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自治区金融办与各有关金融机构共同研究,开发建设了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为充分发挥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的功能,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立三级管理机制,推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的使用 

(一) 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金融办共同管理使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旗县(市、区)金融办负责组织管理旗县(市、区)内企业登录注册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对企业真实性予以审核。盟市金融办负责组织管理本地区企业(含自治区级企业、盟市级企业和未设金融办的旗县所辖企业)登录注册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发布融资需求信息,对企业真实性予以审核。自治区金融办负责管理维护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组织各金融机构注册发布金融产品、信贷政策信息。 

(二) 自治区金融办向各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办分配后台管理账号,供各级金融办管理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使用。 

(三) 各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办要积极组织当地企业登录注册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组织协调各有关金融机构登录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筛选企业和项目,主动提供金融服务。各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办要按季度将本地区企业注册登录情况报送自治区金融办,主要内容有: 

(1)审核通过的注册企业及融资需求项目的数量; 

(2)融资需求金额; 

(3)金融机构同企业对接的情况。 

(四) 各盟市、旗县(市、区)金融办要认真审核本地区注册企业信息及发布融资需求项目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当地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促进银企双方通过内蒙古融资服务网进行互动交流,提高网上融资成功率。 

(五) 自治区金融办将按季度通报各盟市金融办组织企业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的情况,对于积极组织企业注册并发布融资需求信息的地区将在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奖励。 二、发挥金融机构网上融资服务功能 

(六) 各金融机构要及时将本机构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信息发布到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上,确定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职能部门和联系人。结合实际,制定推动使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的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 

(七) 各金融机构要主动从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上筛选融资企业和项目,与当地金融办对接,促进企业完善注册信息和融资信息,实现银企双方的信息对称。 

(八) 各金融机构要把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上的银企对接情况、发布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信息情况于每季度末报自治区金融办。 

(九)金融机构发布本机构各类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信息需本着真实、及时、可操作的原则,要定期维护本机构发布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政策信息,做好分类和补充工作。 

(十) 自治区金融办对积极支持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建设和使用并能够有效与企业进行网上对接的金融机构将在年终给予通报表彰。 三、加强对融资企业信息发布的管理 

(十一) 企业要积极登录内蒙古融资服务网进行注册,并积极查询信贷政策信息,主动筛选适宜的金融产品同金融机构进行网上对接。 

(十二) 企业在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上注册的信息和发布的融资信息要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十三) 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将建立企业用户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企业发布信息的质量和银企对接的成果将作为信用等级提升的重要参考标准。 

(十四) 企业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并在发布信息中掺杂违禁内容。 四、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的使用管理 

(十五) 未通过注册审核的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填写本企业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进行注册。如果仍未通过审核,可向当地金融办提出申请,在金融办核实企业各项信息后,通过审核,注册并发布信息。 

(十六) 对发布了虚假信息的企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注销注册信息、永久取消登录资格等处理。 

(十七) 对异议信息应及时向自治区金融办反馈相关意见和建议。自治区金融办将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做出修改和调整。 

(十八) 不断加强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的扩建升级工作,逐步将现有单一页面访问模式向多元化综合运用访问体系发展,努力实现融资服务全程网络化,提升应用网络融资的科学管理水平。 

(十九) 实行全日制的技术值守排障和专业服务,全面保证内蒙古融资服务网的运行畅通。 

五、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免责条款 

(二十)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仅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交流平台,一切交易视为客户自行自愿交易,对交易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负责,内蒙古融资服务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担保责任。 内蒙古融资服务网使用者因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一切后果由使用者本人负责,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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