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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实施方案

2013-12-30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银行间 债券市场通过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推 动“双推双增”融资工程目标实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以下简称区域集优〉是指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统一指导 下,依托盟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遴选符合条件的各 类企业,借助地方政府专项扶持措施,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联合商业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为融 资主体量身定做直接债务融资服务方案的债务融资模式。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 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金融 市场在配置金融资源方面的基础作用,不断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 资渠道,积极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银行间市场债务融 资平台,与信贷融资、股市融资等形成功能互补的完善的企业融 资体系,为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积极配合财政、金融办等部 门,协调各地政府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在当地 范围内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 (以下简称“区域集优债务融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通过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建立帮助企业实现债务融 资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现 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不断提高地方企业直接债务融资规模,切 实将金融资源直接配置到地方重点支持发展的实体经济上,服务 地方经济发展。 三、工作职责 (一)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协同遴选发行企业,按照 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的程序进行把关,并出具推荐意见;协助盟 市政府设立区域集优融资发展基金并配合做好基金的日常监督管 理工作;协调当地金融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做好对发行企业相关 情况及合同履行的跟踪监测,推进当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配合做好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的宣传。 (二)各盟市财政局:会同各盟市金融办筹集建立中小企业 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对实现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企业给予提供 贴息、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 (三)各盟市金融办:按照基本标准牵头遴选区域内产业政 策重点支持的企业以及政府融资项目,重点审查企业规模、经营 效益、税收及诉讼等情况,并出具推荐意见,加强对参与区域集 优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负责编制区域集优融资工作的资金预算 建议,推动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核算发债企业 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落实相关的风险缓释措施;加强宣传工 作,维护本地区债务融资市场的良好秩序。 (四)各盟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商务局: 根据区域集优企业遴选标准,配合各盟市人民银行和金融办对发 债企业进行遴选,并督促企业真实、及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 (五)中债公司:确定发行主体标准,对推荐的企业分类制 定债务融资方案;对符合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联合主承销商尽 快启动承销和信用增进的相关工作,提供信用增进服务,提高发 行效率;对暂时不能满足发债基本条件的企业,为企业提供财务 梳理、管理改善、发债辅导等服务,帮助企业达到发债条件;联 合各方共同进行发债后管理和跟踪评级,对发行主体的偿债履约 能力进行持续动态管理。 (六)主承销商业银行:对条件成熟、市场认可的企业,承 销发行直接融资工具;对暂时不符合发债标准但具有成长性的企 业,提供贷款等金融服务,并与中债公司共同做好委托贷款、财 务顾问、管理咨询等方面的工作,促进企业尽快达到发债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业务报告 和风险审查报告并落实相应反担保措施。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准备阶段〈2013年10月至11月) 1.对企业开展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宣传和培训,提 高利用银行间市场融资的认知度和积极性。 2.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工作牵头及参与部门,制定工作实 施方案,启动各地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 3.建立企业遴选机制。各盟市人民银行与当地金融办牵头, 组织各地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中小企业局〉、农业局、商务局 等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在了解企业真实发债意愿 的基础上,根据区域集优企业遴选标准〔见附件〉,组织对发债 主体的初步遴选,形成推荐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企业名 单〈见附件2〕。 4.发动具有承销资格的商业银行配合开展企业遴选工作, 并在《区域集优企业推荐表》中明确每个发债主体的主承销商。 主承销商是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模式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要组 织者和参与方,其工作进度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整体进展,因此在 落实主承销商时充分考虑承销商的承销能力和参与意愿。 5.推荐资质良好、实力较强担保公司参与集优方案。 6.签署框架合作协议。在完成企业初步遴选工作并基本落 实主承销商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与中债 信用增进公司签署《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方案框架合作协议》。 (二)实施阶段(之^)^年11月至12月) 1.确定企业名单。分批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及相关资料,报 当地政府批准,企业不低于20家。 2.确定当地政府在风险缓释上的其他政策支持。由地方政 府对评级费、反担保费、律师费、信用增进费、审计费和服务平 台费等中介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实现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企 业予以贴息支持。 3.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和中债信用增进公司 根据预期融资规模设立发展基金。原则上初始发展基金的规模不 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中债信用增进公司 和监管银行四方共同签订《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监 管协议》,基金账户资金到位。 (三)审批发行阶段〈2014年1月至5月) 1.对发债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收集材料。中债公司联合主 承销商、担保机构成立工作组进场,全方位了解发债企业经营、 财务、资信等情况,做好尽职调查、材料收集工作,并形成书面 报告,出具推荐意见。对于暂时不符合发债条件但具有成长性的 企业,由商业银行提供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中债公司提供财务 诊断、财务梳理、管理改善、债券市场辅导培训等服务,改善企 业经营、财务、资信状况,帮助其达到发行条件。 2.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在项目实施阶段为推 荐的企业出具推荐函,明确参与区域集优的发债主体〈见附件 3.主承销商完成内部流程、收齐全部材料后,将注册文件 提交交易商协会进行注册。 4.项目通过协会注册后,主承销商安排发行,企业融资 到位。 (四)后续管理阶段 1.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监测、关注本地区区 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企业的状况,支持区域集优直接债 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的后续管理工作,维护本地区良好的信用环 境。各中介机构按照内部风险控制要求开展后续管理工作。 2.中债信用增进公司、人民银行盟市中心支行和托管银行 按照基金监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进行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盟市人民银行要认识到“区 域集优”模式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 升企业信用,降低融资成本,要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引导、组织推 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方式,主动、积极向当地政府进行汇 报,使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商业银行及广大企业统一思想,达 成共识,推动建立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调动参 与各方积极性并督促实施,确保各地直接债务融资工作实现新 突破。 (二)规范流程,提高效率。要按照“立足实际、突出特 色、优选企业、规范高效”的原则,明确各单位的职责与分工, 围绕实现区域集优的政策效果,注重将推动企业直接融资与促进 当地“转方式、调结构”紧密结合,立足当地产业特色和经济 转型实际,尽快将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信用优良、带动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优 选推荐上来。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部署,全力配合,优化流 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形成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 工作合力,推动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工作顺利开展。 (三)把握重点,全力突破。区域集优债务融资作为一项业 务模式创新,代表了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方向。各盟市中 心支行要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既力求尽快突破、早见成效,更 重在优化地方融资格局,借此机遇建立形成可持续的长效工作机 制。工作全面推进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以完善组织架构、规范 业务流程为重点,着力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另一方面要以设 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为突破点,全面落实各项风险 缓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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