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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调整存贷比计算口径

2014-07-02 次浏览分类:国家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中国银监会6月30日发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存贷比计算口径的通知》,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并从2014年7月1日起实施。这将有助于商业银行将更多的信贷资源用于支持实体经济。   为进一步完善存贷比监管,经研究,银监会对存贷比计算口径进行以下调整:   第一、调整存贷比计算币种口径。目前的存贷比监管按照本外币合计口径进行考核,调整后将对人民币业务实施存贷比监管考核,本外币合计和外币业务存贷比作为监测指标。   第二、调整存贷比分子(贷款)计算口径。在近年已实施的存贷比分子扣减支农再贷款、小微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三农”专项金融债对应贷款,以及村镇银行使用主发起行存放资金发放的农户和小微企业贷款基础上,再扣除以下三项:一是商业银行发行的剩余期限不少于一年,且债权人无权要求银行提前偿付的其他各类债券所对应的贷款;二是支小再贷款所对应的小微企业贷款;三是商业银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转贷资金发放的贷款。   第三、调整存贷比分母(存款)计算口径。在现有计算口径基础上增加以下两项:一是银行对企业、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存单;二是外资法人银行吸收的境外母行一年期以上存放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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