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金融理论,分传统金融理论和功能金融理论。传统的金融理论主要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来着手研究金融体系,即所谓的机构金融观点。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理论。功能金融理论具有两个假定,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二是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
传统的金融理论持有该观点的人认为,现存的金融市场活动主体及金融组织是既定的,并有与之相配套的金融规章和法律来规范各种组织的运行,现有的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都力图维持原有组织机构的稳定性。有关金融体系所有问题的解决,如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和资本市场的系统风险等,都应在这种既定的框架下来解决,即使要牺牲效率也是值得的。上述观点存在的明显缺陷是当经营环境的变化以及这些组织机构赖以存在的基础技术以较快的速度进行革新时,银行、保险及证券类机构也在迅速变化和发展,由于与其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滞后于其变化,金融组织的运行将会变得无效率。针对这一缺陷,R. Merton和Z. Bodie于1993年提出了功能主义金融观点(functional perspective)理论。
功能金融理论具有两个假定,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R. Merton和Z. Bodie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从金融机构的纵向来看,以银行为例,现代商业银行的组织设置和机构布局与早期的货币代管机构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横向来看,处于不同地域的银行其组织设置也不同,但履行的功能却大致相同;二是金融功能优于组织机构。金融功能比金融的组织机构更加重要,只有机构不断创新和竞争才能最终使金融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在前述假定前提下,R. Merton和Z. Bodie认为,从功能金融观点看,首先要确定金融体系应具备哪些经济功能,然后据此来设置或建立能够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任何金融体系的主要功能都是为了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帮助不同地区或国家之间在不同的时间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
金融体系的功能可分为以下三大核心功能:一是便利清算和支付的功能。金融体系提供完成商品、服务和资产清算和结算的工具。不同的金融工具在功能上可以替代,运作它们的金融机构也可以不同。二是聚集和分配资源的功能。金融体系能够为企业或家庭的生产和消费筹集资金,同时还能将聚集起来的资源在全社会重新进行有效分配。三是风险分散的功能。金融体系既可以提供管理和配置风险的方法,又是管理和配置风险的核心。风险的管理和配置能够增加企业与家庭的福利。风险管理和配置功能的发展使金融交易和风险负担得以有效分离,从而使企业与家庭能够选择其愿意承担的风险,回避不愿承担的风险。此外,金融体系还具有充分挖掘决策信息和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不足的问题。
努力维持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并提高其运行效率是个世界性的课题,那么研究什么样的金融体系是稳定且具有效率则显得十分重要。由于金融机构会随着时间、空间的转移和基础技术的更新换代表现出不同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因此,从金融组织形式以及与此相关的金融制度来研究金融对经济的增长作用或者说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性不具有指导意义。相反,由于金融体系的金融功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根据金融体系金融功能的发挥程度来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和效率性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更加具有前瞻性。结合前面提到的功能金融的两个假定,一个兼具稳定和效率的金融体系,应该能够积极创造和充分使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手段来动员社会闲散资源,然后在全社会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配置,以此来提高全社会的投资效率,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因此,根据R. Merton和Z. Bodie的功能金融理论,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稳定性和效率性的标准是金融体系能否创造出丰富多样的金融工具,充分动员社会储蓄并将聚集起来的资金进行高效配置,提高资本的边际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并有效进行风险分散和管理,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