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市场封锁是指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经济上实行差别待遇,目的是阻止外地产品乃至资本进入本地市场,以保护本地企业的发展。地方市场封锁是公平竞争的障碍,是对公平竞争的破坏。要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就必须运用法律等各种措施坚决、有效地控制地方市场封锁的蔓延,杜绝地方市场封锁的发生。一般表现
地方市场封锁主要表现在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的规定上和地方执法上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中的地方市场封锁,在中国早已初露端倪。主要表现在无视宪法、法律规定,擅自扩大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制定权限,在地方法规或地方规章中赋予地方经济活动主体特别的生产、经营权利,以地方法规、规章的形式阻碍本地与外地之间的商品、技术、人才、资金的自由流动,使本地经济及其相应主体在竞争中处于较为有利的地位,或对本地区的违法犯罪予以包庇、纵容,以谋求非法、非正当的地区经济利益。地方执法上的地方市场封锁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是表现在经济纠纷受理上,对受到本地市场封锁的企业和产品的投诉采取不予受理、推托或漠视的态度。二是在经济纠纷处理上,对本地发生的违法犯罪,进行包庇纵容、非法强制、片面取证、久拖不决、滥用保全、误导调解、枉法裁判等。三是在执法协助上,对外地有关机关代为调查取证进行敷衍、不协助、设置阻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