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对农业利用的研究,由大卫·李嘉图(DavidRicardo,1772-1823)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地租理论中首次提出。所谓农业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活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高额产量和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按照生产要素投入的构成不同,农业土地集约利用分为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
由于土地利用报酬递减规律的作用,土地利用集约度的提高是由限度的,理论上,当对土地连续投入资本和劳动力达到经济上的报酬递减点,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产出时,经营者将不会追加投入,这一临界点就是土地利用的集约边界,达到了集约边界的土地利用称之为理论上的集约利用,反之,未达到集约边界的土地利用称之为理论上的粗放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的含义
土地集约利用实质上土地投入产出的关系,即以在土地上最少的投入获得最高产出,其内涵扩展包括以下3层含义:
1、土地地块集约利用,它是指区域某一土地利用类型的地块集约化利用。
2、土地类型集约利用,它是指区域同一土地利用类型土地集约化利用。
3、区域土地集约利用,主要是根据有限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土地经济、生态、适用性)和社会属性(市场供求关系、城市发展需求、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土地资源利用的优化配置。
对各种土地类型集约高效利用的同时,在区域土地利用合理性结构条件下实现区域土地的最大产出和土地利用效益,达到区域土地集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