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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完善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7〕22号

2017-03-15 次浏览分类:国家政策 信息来源:《中国保监会》

保监发〔2017〕2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落实《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强化社会监督,保监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公开质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质询范围   社会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   

    (一)公司治理类:包括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   

    (二)业务经营类: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重大保险消费投诉等有关问题;   

    (三)资金运用类:包括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   

    (四)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二、质询对象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利益相关方。   

    三、质询形式   (一)保监会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将质询函发至保险公司。针对保险公司股东等其他法人、自然人的质询函,由保险公司及时转交。   

    (二)保险公司的质询回复应当采取书面回复的方式,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至保监会,并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及保监会指定网站予以公示。   

    (三)如被质询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可能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的,保险公司应向保监会书面说明情况,经批准可以免予披露。   

    四、质询要求及责任追究   

    (一)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其纳入不良诚信记录,并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经质询和调查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   

    (四)质询情况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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