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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69号

2018-01-09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行动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精神,提升金融助推脱贫攻坚的精准度和有效性,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扶贫开发实施方案(2013—2017年)》,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作为基本方略,把普惠金融、特惠金融作为基本方针,全力做好自治区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二、总体目标
  不断加大金融支持扶贫开发力度,紧紧围绕脱贫攻坚“五个一批工程”,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贫困地区,健全贫困旗县(市、区)金融组织体系,支持涉农涉牧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更好地发挥保险的保障作用,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多渠道增加扶贫开发的资金来源。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激活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推进扶贫政策与金融政策高度融合。到2017年实现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26个区贫旗县(市、区)脱贫摘帽;到2020年实现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全部稳定脱贫,31个国贫旗县(市)脱贫摘帽。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信贷增长实现“两个高于”,即:57个贫困旗县(市、区)贷款增速高于贷款平均增速,贫困人口贷款增速高于全区个人贷款平均增速。
  (二)贫困地区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接近全区平均水平。提高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力争使贫困地区农业保险参保农牧户覆盖率提升至95%以上。
  (三)积极实施企业上市三年行动计划,优先推动贫困地区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四)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覆盖率。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苏木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力争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在57个贫困旗县(市、区)的全覆盖。
  (五)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可得性。加大对新业态、新模式、新主体的金融支持,提高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覆盖率和金融服务满意度。有效提高各类金融工具的使用效率。进一步提高贫困地区小微企业和农牧户申贷获得率和贷款满意度。
  三、主要措施
  (一)精准对接脱贫攻坚多元化融资需求。
  1. 精准对接贫困地区发展规划,找准金融支持的切入点。人民银行、发展改革、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及时掌握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等规划信息。指导金融机构认真梳理精准扶贫项目金融服务需求清单,准确掌握项目安排、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时间进度等信息,为精准支持脱贫攻坚奠定基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深入了解贫困户的基本生产、生活信息和金融服务需求信息,建立包括贫困户家庭基本情况、资产构成、生产生活、就业就学状况以及金融需求等内容的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档案,实行“一户一档”。
  2. 精准对接特色产业金融服务需求,带动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各金融机构要立足贫困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特色,积极支持能吸收贫困人口就业、带动贫困人口增收的绿色生态种养业、经济林产业、林下经济、森林草原旅游、休闲农牧业、传统手工业、乡村旅游、农村牧区电商等特色产业发展。有效对接特色农牧业基地、现代农牧业示范区、农牧业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发展的金融需求,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健全和完善金融服务主办行制度,支持带动贫困人口致富成效明显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大力发展订单、仓单质押等产业链、供应链金融,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牧区产权融资业务,拓宽抵质押物范围,加大特色产业信贷投入。
  3. 精准对接贫困人口就业就学金融服务需求,增强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积极采取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担保、担保公司担保、联保、互保等多种增信措施,缓解贫困人口信贷融资缺乏有效、足额抵押担保资产问题,使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能得3—5万元信用贷款。针对贫困户种养业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资金需求特点,灵活确定贷款期限,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切实改进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规范发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为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创业就业提供信贷支持。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小额信贷支持。积极开展助学贷款业务,缓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难题。
  4. 精准对接易地扶贫搬迁金融服务需求,支持贫困人口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按照保本或微利的原则发放低成本、长期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加强信贷管理,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综合考虑资金成本、税费及风险准备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做好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对接;加强风险识别和风险防范,严格贷款用途,制定信贷产品精准、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和扶贫成效精准的“精准扶贫”信贷支持策略,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并定期向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金融办报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发放等情况。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合作性金融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切实加强辖内易地扶贫搬迁贷款监测统计和考核评估,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放贷款。
  5. 精准对接重点项目和重点地区等领域金融服务需求,夯实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充分利用信贷、债券、基金、股权投资、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工具,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贫困地区交通、水利、电力、能源、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设施和文化、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创新基于委托代建、政府采购服务资金流的贷款抵质押方式,支持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整治、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等民生工程建设。健全和完善区域信贷政策。对有稳定还款来源的扶贫项目,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可按市场化原则,依法发放过桥贷款,明确支持对象、贷款要素、操作要点以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内容,为扶贫项目提供过渡性资金支持,有效撬动商业性信贷资金投入。
  (二)大力推进贫困地区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 深化农村牧区支付服务环境建设,推动支付服务进村入户。加强贫困地区支付基础设施建设,持续推动结算账户、支付工具、支付清算网络的应用,提升贫困地区基本金融服务水平。加强政策扶持,巩固助农金融服务点在贫困地区乡村的覆盖面,提高使用率,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推进与政府服务类平台的对接,打造升级版的“助农金融服务点”,在便利农牧民足不出村办理取款、现金汇款、转账汇款、代理缴费等金融服务的基础上,实现社保查询、社保缴费、身份验证以及农村牧区远程贷款等功能。支持贫困地区助农取款服务点与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点相互依托建设,为贫困地区农牧民提供基于移动互联网的农资电商服务、农畜产品电商服务、农资收购服务,促进服务点资源高效利用。鼓励探索利用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开发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市场,填补基础金融服务空白。支持拓宽农牧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受理金融机构范围。
  2. 加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与信贷联动。探索农牧户基础信用信息与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健全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驻村第一书记”、致富带头人、金融机构等多方参与的贫困农牧户、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定制度,建立针对贫困户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完善电子信用档案。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评定与创建,有效发挥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在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中的作用。
  3. 重视金融知识普及,强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工作,严厉打击金融欺诈等非法金融活动。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畅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渠道,优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公平、公开共享现代金融服务的环境。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在贫困地区深入实施农村牧区金融教育“金惠工程”,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三)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
  1. 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切实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按照总行统一安排设立扶贫金融专营部门,实行有别于其他业务、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赋予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对灵活的激励约束机制。“扶贫金融事业部”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扶贫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同时,创新精准扶贫信贷产品体系,扎实推进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教育扶贫、光伏扶贫、旅游扶贫、特色产业扶贫等精准扶贫贷款业务开展,找准政策切入点,落实好具体操作模式,全面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
  2. 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完善商业性金融信贷管理。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和优化县域网点设置,严格限制现有贫困地区网点撤并。鼓励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批发贷款和项目贷款等方式向贫困地区投放资金。农业银行内蒙古分行要按照总行的工作部署,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强化旗县级事业部“一级经营”能力,同时继续开展好“金融支持富民强区工程”和“金融扶贫富民工程”。鼓励和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设立三农金融服务事业部,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强化旗县(市、区)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逐步扩大涉农涉牧业务范围,加快资金回流农村牧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或实行单列信贷计划,针对贫困地区实际需求,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支持各商业银行依托助农金融服务点,实现农牧民贷款的远程申请、查询、放款、用信、还款等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3. 强化农村牧区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牧市场定位,完善多层次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要发挥网点多、覆盖广的优势,继续发挥好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主力的作用。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三牧”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开展面向“三农三牧”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支持在贫困地区稳妥规范发展农牧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牧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积极开展金融扶贫“央贷扶”工程。
  4. 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的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帮助更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融资。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
  5. 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牧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牧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大病保险和商业附加险等保险业务,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6. 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精准扶贫。
  (四)强化精准扶贫金融支持政策。
  1. 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履约保证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费补贴、助农金融服务点终端升级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管理机制,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落实国家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产业发展和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
  2. 用好用活扶贫再贷款,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贷款规模。力争全区扶贫再贷款余额占支农再贷款余额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使用扶贫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以一定比例匹配信贷资金,确保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涉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加强宏观审慎政策评估,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3. 实施差异化监管政策,优化银行机构考核指标。推行和落实信贷尽职免责制度,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对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容忍度,在金融机构同期各类贷款不良贷款率基础上,放宽1至2个百分点。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呆坏账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对贫困地区符合政策规定的涉农涉牧和小微企业贷款适用相对其他资产业务较低的风险权重。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由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牵头,银监、证监、保监、发展改革、扶贫、财政、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加强政策互动、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协调解决金融扶贫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跟踪督导金融扶贫工作落实情况,形成常态化的全程服务机制。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金融扶贫工作组织机构,明确金融扶贫项目、目标、主要措施和责任分工。
  (二)完善统计监测机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脱贫攻坚金融服务统计监测制度,从片区、旗县(市、区)、嘎查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各层次,完善涵盖货币政策工具运用效果、信贷投放、信贷产品、利率和基础金融服务信息的指标体系。动态跟踪监测各地区、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情况,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提供数据支撑。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要求,及时、准确向金融扶贫行动领导小组报送脱贫攻坚金融服务的相关数据和资料。
  (三)建立专项评估制度。建立脱贫攻坚金融服务专项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地区、各金融机构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考核。丰富评估结果运用方式,对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将对金融机构评估结果纳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综合评价框架内,作为货币政策工具使用、银行间市场管理、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实施差异化金融监管等的重要依据,增强脱贫攻坚金融政策的导向力。
(四)加大金融扶贫行动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村组、社区等公共宣传栏,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增进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对精准扶贫金融服务政策的了解。及时梳理、总结精准扶贫金融服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成功案例、工作成效。加强宣传推介和经验交流,促进形成各方关注、多方参与脱贫攻坚金融服务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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