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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26号

2018-01-09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村镇银行是农村牧区金融市场的重要补充力量。近年来,我区村镇银行得到较快发展,在拓宽民营资本投资渠道,推动县域经济、非公经济发展,支持农村牧区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中也存在着资本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网点较少,支付系统不畅、对外结算受限等问题。为支持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改善农村牧区金融环境、完善农村牧区金融体系方面的作用,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正向激励作用。对村镇银行吸收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存款准备金按低于同类金融机构正常标准1个百分点执行,增加村镇银行可用资金。
  二、加大支农支牧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积极给予支农支牧再贷款支持,进一步发挥村镇银行服务“三农三牧”的作用。对新开业村镇银行信贷规划紧张的,人民银行积极给予支持和倾斜。
  三、改进和完善再贴现管理。对于已开办对县域企业、涉农涉牧企业贴现业务的村镇银行,人民银行要支持其开展再贴现业务,有效发挥再贴现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和促进信贷结构调整的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四、不断拓宽资金运用渠道。人民银行要支持资产规模大、富裕资金多且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五、积极推动业务系统建设。人民银行要推动村镇银行加快业务系统建设,尽快完成村镇银行与人民银行征信等系统的对接,提升村镇银行的服务质量与效率。
  六、适度加快网点设立。内蒙古银监局要积极协调上级管理部门将空白旗县(市、区)纳入村镇银行设立规划,优先鼓励在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市、区)设立村镇银行;支持运营规范、管理水平高、风险控制强的村镇银行增设分支机构,增加网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
  七、实行灵活的差别化监管措施。在村镇银行设立初期,银监部门要适当放宽对村镇银行监管指标考核,突出村镇银行支农支牧指标的考核。加强日常监管,引导村镇银行规范经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八、鼓励担保机构、保险公司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针对村镇银行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三牧”特点,积极创新业务模式,开发新产品和服务,减轻和分摊村镇银行的风险。鼓励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风险管理、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积极与村镇银行开展合作,为小微企业、农牧户等小额贷款人提供信用增级。
  九、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支持作用。支持村镇银行进入区域股权市场挂牌,自治区股权交易中心要积极办理村镇银行股权登记托管工作,为村镇银行实现股权流转、融资、发现股权价值、提高议价能力提供优质服务。
  十、积极协助村镇银行防控化解风险。各地区要积极协助村镇银行防控化解风险,大力清理涉及政府、企业、村镇银行的连环债务,帮助化解村镇银行不良贷款。依法加大对拖欠、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村镇银行金融案件诉讼开辟“绿色通道”,对恶意骗贷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村镇银行属于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范围,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相关规定,对于当年度涉农涉牧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的村镇银行,由盟市银监分局进行认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享受国务院和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2015年1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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