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质押贷款
信用证质押贷款是指卖方(受益人)将信用证权益出质给银行,以取得贷款的行为。根据融资时点的不同,该模式分为打包贷款和卖方押汇。打包贷款发生在货物出运前,旨在满足卖方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货物装运方面的资金需求;押汇发生在货物出运后,旨在满足卖方提前回收货款的需求。在实务中,打包贷款与押汇通常是前后续接的。融资行为卖方办理打包贷款后继续办理押汇,并以押汇款项偿还贷款。同时,融资行作为交单行为卖方办理信用证托收,以所得款项偿还押汇。打包贷款、押汇的金额均应以信用证金额为上限。打包贷款还应估算卖方备货的成本,以合理确定融资比例。押汇的融资比例可以达到百分之百。打包贷款的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续押汇的期限应为信用证付款期限加上资金在途期限。
信用证质押贷款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质押标的是未来债权。开证行的付款义务以单证相符为前提条件,而融资行向卖方发放贷款时,开证行还未审单,信用证权益处于效力待定状态。二是信用证不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权利凭证范围内。以该权益出质,似应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但在实务中,卖方仅向融资行交付信用证及相关单据,至多予以背书,并不办理登记。三是虽然卖方是名义上的第一还款义务人,但融资行将信用证回款视为第一还款来源,仅在开证行拒付的情形下才会向卖方求偿。综上可见,信用证质押贷款不同于一般的质押贷款,将其称为“准质押贷款”似乎更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