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国股市中,股权转让买卖是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事,买卖款由B付给A(包括所谓溢价的局部)。对公司来讲,只是股东变卦,不存在股权溢价的说法。
2、股权转让的施行,理论中可依两种方式停止:
①一是先实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肯定的受让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署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停止商定,并商定违约义务即缔约差错义务的承当;
②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然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实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完成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普通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局部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完成,受让人就要承当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