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市政债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市政债规模控制在中央下达的专项债务限额内,且债券由省一级地方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依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偿还,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相比于没有收益支撑的一般债券,拥有一定收益的专项债券发展空间更大,为根治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并满足地方融资饥渴,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近期已推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和收费公路专项债券两个细分品种,分别满足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建设方面的筹资需求,从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行为。
财政部试点的土地储备和收费公路的专项债券,具有明显的市政债特色。比如债券与特定的项目资产、收益相对应,用项目收益来偿还本息,债券资金具有专款专用性质,实行不同类型的债券资金“封闭”运行,隔离风险。强调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走市场化道路,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