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国营农牧场,旗直各党委(党组)、各部委办局中心,各人民团体,中区市直驻翁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加快推进翁旗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和扶贫带动能力,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对象是注册地在翁旗的企业,注册地迁入翁旗并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以及将注册地迁入翁旗的上市公司。享受本意见奖励政策的企业,自获得奖励之日起5年内又将注册地迁出翁旗的,全额退还奖励资金及税收优惠部分。
二、资金来源
旗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
三、奖励条件及额度
企业上市、挂牌在享受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和《赤峰市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办法》的同时,一并享受以下奖励政策:
(一)企业与券商签订正式辅导协议并取得内蒙古证监局辅导验收报告的,奖励18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材料,获得发审会通过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奖励280万元;收到上交所或深交所批准上市文件实现首次公开募股的,奖励500万元。
(二)外埠企业将注册地迁入翁旗开展上市工作的,在实现上市后额外给予注册地迁移费500万元。
(三)企业在新三板取得同意挂牌函件成功挂牌的,奖励50万元;在新三板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企业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板成功挂牌的,奖励2万元;在孵化板成功挂牌的,奖励5万元;实现首次融资的,按照融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外埠上市公司在并购我旗企业过程中,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或将注册地迁入翁旗并在一年内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四、资金兑现程序
企业上市、挂牌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专项奖励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兑现程序:企业申请、主管部门核实、审计监察部门提意见、财政部门再次核实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兑现。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企业上市股改而需要补缴的有关税款,如缴纳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企业所得税缴纳将地方留成部分的3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个人所得税缴纳将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
(二)企业上市后,对高管人员实行奖励。对公司上市做出贡献的高管人员根据上市公司规模奖励4—6人,以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计算基数,自缴纳年度起,3年内地方政府给予全额奖励。
(三)注册地迁入我旗并开展上市、挂牌的企业,在中心城区(乌丹镇)3年内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四)我旗各级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政府采购时,注册地迁入我旗的上市公司能够提供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六、施行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中共翁牛特旗委员会
翁牛特旗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