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融资动态 > 政策法规 > 各盟市政策 >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的实施意见(通政字〔2016〕81号)

2018-07-23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深入推进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提振发展信心,优化发展环境,稳定二、三产业发展,促进实体企业降成本、增效益,结合通辽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1.严格执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12月31日前,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2016年12月31日前,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得强制要求企业进行税务代理。
    2.认真落实地方优惠政策。全面兑现落实市旗两级政府以会议纪要、协议、文件等各种形式给予企业入驻和项目建设承诺的税收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未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优惠期限。
    3.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实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性基金免征。
    4.放宽企业登记条件。全面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允许同一行政区划范围内的企业“一址多照”、“集中办公”,并依照有关规定可“住宅商用”。
    5.加大涉企收费清理力度。坚决杜绝、遏止行政执法和涉企收费单位“吃拿卡要”和乱收费、乱罚款的现象,严格规范行业协会会费收取行为,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参加培训、加入社团、指定服务。对现有行政审批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于法无据的涉企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6.推进“助保金贷款”模式增量扩面。发挥财政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做大“资金池”容量,创新合作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扩大服务范围,全年力争新增贷款规模10亿元以上。市财政安排企业转续贷(过桥贷款)资金2000万元,解决企业临时性转贷续贷困难。
    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法人实体发起,财政部门整合相关专项资金,按不同产业和领域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重点产业发展、企业兼并重组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8.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融资。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挂牌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9.支持多种形式的资本融合。积极推动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和外资经济的融合,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企业融资等领域,允许职工在企业改制中持有一定比例股份。妥善做好“僵尸企业”资产清算、职工安置以及重组合作等工作。
    10.创新完善融资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方式融资,市旗两级财政按各承担50%的比例,对每个项目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建设,增加有效资金供给。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恶意逃废金融债权行为。
    三、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11.扩大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支持企业在去库存、去产能、实现优化升级过程中,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企业利用降低成本带来的部分收益提高一线职工收入,稳定就业岗位。对市“援企稳岗”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认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的困难企业及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12.允许困难企业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经市“援企稳岗”认定工作联合审查小组认定的困难企业暂时无力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提供担保、抵押后,积极帮助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政策。
    13.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市财政整合培训资金3000万元,专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为工业企业和电商企业职工参加培训提供保障。
    14.鼓励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企业每吸纳1名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上岗培训补贴2000元。
    15.帮助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通过“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自治区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和“通辽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修班”等平台,提升企业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支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广先进管理模式,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规范企业财务、用工等运营管理模式,帮助企业节本增效。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16.认真落实工业用地优惠政策。保障承接产业转移和工业项目建设的必要用地,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17.放宽工业企业用地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可以采取租赁、“先租后让”或“租让结合”的方式使用建设用地。
    18.允许困难企业缓缴土地出让金。对于资金短缺的中小微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在挂牌拍卖成交10日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在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五、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19.严格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取标准。除与电网公司签订收费协议外,均按企业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收取标准按电压等级确定:220千伏为0.02元/千瓦时,110千伏(含66千伏)为0.027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下为0.031元/千瓦时。
    20.持续实施电价补贴扶持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技术标准的钢铁、有色金属冶炼(铝、铜、铅、锌)、氯碱化工(烧碱、金属钠)、煤化工(甲醇、二甲醚、烯烃、合成氨)、天然气化工(甲醇、合成氨、液化天然气)、多(单)晶硅及工业硅、生物发酵等行业生产用电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1元/千瓦时;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先进技术标准的铁合金、电解锰、金属镁、化成箔、石墨(含碳素、电极)、电石以及聚氯乙烯、PVA、1,4- 丁二醇等电石下游产品生产临时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为0.02元/千瓦时;
    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多(单)晶硅、云计算、大数据、蓝宝石、碳纤维、碳化硅系列、石墨电极以及稀土终端应用产品等行业生产用电以及新能源汽车充电、电供热用电优先列入战略性新兴特色优势产业用电充分竞价交易范围,风光发电参与不设限值,通过自治区电价调节资金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0.03元/千瓦时),使目标交易到户电价达到0.26元/千瓦时;
    对于通过产能置换新增电解铝产能,由发电、电网、用户三方通过交易形成电价,以长江电解铝现货价格为基准进行三方价格联动。当铝价11500元/吨时,通过市场交易,发电企业交易电价0.15元/千瓦时,电网公司根据三方合同收取0.1元/千瓦时,形成用户到户电价0.25元/千瓦时。铝价上涨时,三方价格按一定比例上浮。以此为基点,三方签订价格联动合同,相关合同经市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降低企业销售成本
    21.保障重点企业原材料供应。将煤电铝产业项目向北部霍林河地区集中,大力推广“铝水直供”模式,地方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改造或新建“铝水直供”项目一定补贴,提升铝水就地转化率。将具备仓储能力的玉米深加工企业纳入地储粮存储行列,优先满足指标需求。
    22.本地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对政府投资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市政设施、保障房、“十个全覆盖”等重点工程项目使用的原材料,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
    23.创新企业营销模式。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网上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24.强化现代物流服务。提升内陆港保税物流中心、大连港综合保税物流园建设水平,加快霍煤鸿骏等企业海关特殊监管场所建设进度,对于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海关特殊监管场所一次性给予30~50万元的建设补助资金支持。市财政采取适当补贴的方式,支持“通—满—欧”国际货运班列和“通辽—大连”货运班列常态化运营,巩固扩大“公铁海”多式联运规模。
    25.畅通公路运输通道。在车辆相关手续完备、驾驶员拥有相关驾驶资质的前提下,对整体组装大型物资、不可拆解大件产品公路运输一律放行,在我市境内运输不扣分、不扣证、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
    26.放宽物流通行条件。为电子商务、冷链物流运营车辆城区内通行给予一定便利,通过办理通行证、设立通行区等措施提高物流运输效率。
    八、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27.支持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和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转化应用发明专利并有收益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3A级以上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8.支持企业争创名牌和驰名商标。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百强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
    29.支持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节能项目公司担保等方式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帮助争取项目资金。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作用,对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新建、改建、扩建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给予补贴。
    30.继续实施“小升规”培育工程。市旗两级财政按照各承担50%的比例,对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和项目建成投产后直接进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每户20万元的奖励。
 
    2016年5月31日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免责声明隐私保护

联系电话:0472-5621828 13347081608
蒙ICP备 1300212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