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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次办结”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巴政发〔2018〕83号)

2018-08-30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次办结”改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巴彦淖尔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一次办结”

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面贯彻落实李克强总理提出的 “六个一”目标,以及自治区全面推进“放管服”工作部署,全面解决投资项目审批“五多一长一低”问题,参照全国投资体制改革先进地区经验,结合巴彦淖尔市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权限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重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类“一次办结”、备案类“零上门办结”。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全程监管”。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三条  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改革的基础上,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基本流程,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办、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等与投资项目有关的部门共同配合,按照“标准一体化、环节整体化、进度同步化”的审批运作机制,采用联审会等形式,集中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按“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推进实现“一次办结”,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设立投资项目“一窗受理”综合窗口,“一窗受理”综合窗口负责接受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的收件、流转、结果反馈、督察和绩效评价,按企业投资项目立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一窗受理”;投资项目所涉及行政审批事项按标准化材料受理,项目受理材料、部门审核意见、办结材料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扫描后上传至平台对应的项目库中以便相关部门调用,并通过平台或人工分发给相应的审批部门进行并联审批。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受理、流转、反馈等工作中如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无法协调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协调会,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专题协调解决。

  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立项,使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备案。与全国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对接,实现项目核准类“一次办结”、备案类“零上门办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有关手续办理,牵头负责推进土地、房屋等测量工作中适用的技术标准,实行数据共享。

  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联合人防、地震、气象、住建、消防等部门同步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向项目业主说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相关政策及办理有关手续;负责牵头探索推行“多规合一”,着手开展“多规合一”一张图的编制和信息平台建设,促进行政审批提速增效。

  市住建委:负责牵头组织消防、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对施工图联合审查。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组织相关专业验收部门联合竣工验收。

  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人防、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在市住建委的组织下,并联开展环评和取水许可、水保事项审批,开展人防质量监督、消防审图、地震审查和气象审查。

    第三章  企业投资项目“一窗受理”及办理流程

  企业投资项目“一窗受理”事项包括项目核准备案、土地预审、规划审批、环评、施工许可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率先推行核准类“一次办结”、备案类“零上门办结”。

  第五条  项目核准备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规定范围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人工发送至发改、国土、规划、地震、林业等部门。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时限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并反馈给发改部门和项目业主。市国土部门在接收的申报材料全部齐备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不含申报材料的修改补正时间)。市发改委在接收全部前置审批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不含申请报告书修改时间)内作出批复。

  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实行“零上门办结”。项目业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市发改委通过平台对企业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证明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通知企业网上自行打印备案证明。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需作出真实性承诺。

  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规划、住建、消防、气象(仅负责危爆场所等重点行业)、安监、环保、人防、林业等部门,3个工作日内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并附理由或依据),由城乡规划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牵头召开联审会议, 8个工作日内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或批复意见,并通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

  第七条  环评、能评和取水许可审批和水保事项审批(备案)。须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办理。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环保、发改和水务部门,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召开评审会。环保、水利、发改部门在法定工作日基础上压缩60%的时限内出具批复意见,其中环评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别报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和环评登记表,对应的审批时间为24个工作日、12个工作日和现场办结;取水许可事项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水保审批事项12个工作日,节能评估和审查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结果通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下一步,市政府牵头,在开发区或工业园区、棚户区改造和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试行区域评估改革。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办理阶段。(1)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由业主直接发包并报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后,可同步办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对手续齐全的项目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将相关批复文件或证照反馈给“一窗受理”综合窗口,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通知项目业主领取。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需进行专项验收的,会同消防、规划、安监、人防、地震等部门和专家,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仍分别由消防和人防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出具验收合格书面意见后,由住建部门一个审批公章,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违法建筑除外),并通过“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反馈给项目业主。专项验收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结果作为产权登记办理依据。

    第四章   创新投资项目审批方式

  第十条   推行“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行政审批事项(具体容缺事项见目录),“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可先予受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方法,同时先行将已有资料及时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相关审批部门预先进行审查。在材料补齐后,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出具审批意见,颁发相关批文或证照。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主要申报资料和可容许暂缺的次要条件和手续,由相关职能部门梳理明确后报送“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执行,同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予以公示,并在市行政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内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简化咨询评估。除国家和自治区另有专项规定需要进行咨询评估的以外,在项目核准、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环节审批手续时,一律不得增设评估程序;对已评估的事项,不得重复评估。凡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明确要求编制项目文本、图件的,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要求项目单位编制和提供有关项目文本、图件。同一报件资料在前置审批环节已经提供,后续审批环节可通过平台流转、下载的,不再要求项目业主提供。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和履行政府决策程序时间,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内。

  第十二条   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和惩戒淘汰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项目单位在市场上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土地、房屋等测量,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开展(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抽查、复核,但不得收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接收项目业主申请材料,按“前台受理、限时办结、全程监管”的模式实施。“一窗受理”综合窗口要针对设定的每个阶段及相关审批事项,网上网下结合,注重横向联动、纵向互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将办结结果及时告知项目业主。审批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或在明确的时间内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给“一窗受理”综合窗口。

  第十四条  各审批部门按“前台一窗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的模式,健全相关审批工作机制,改革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业务科长作为市级平台审批责任人,做到审批有人联络、有人办事、有人监督。

  第十五条  各审批部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对投资项目审批的受理、办理和办结进行全程实时监察,严肃查处违规审批、超时审批、相互推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原来出台的有关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相应规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投资项目审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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