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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赤政办发〔2018〕4号)

2018-06-30 次浏览分类:各盟市政策 信息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有效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发展难题,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信贷环境,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在市经信委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基本信息数据库,录入企业基本信息。

  (二)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引进国内一流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合作建立全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申请助保贷和担保等融资服务的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市经信委负责对信用评价机构的协调管理。

  (三)信用评价机构负责综合金融、发改、税务、工商质监、公安、法院、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公开公示的企业信息和奖惩评价信息,同时依据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契约履行情况、不良信息记录情况、评价获奖情况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将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C级三类,并实行动态管理和评价。

  (四)各银行和担保机构依据信用评价等级结果,结合自身政策规定决定是否给予相关企业贷款和担保支持。

  (五)市政府成立全市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平台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全市金融、发改、银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主动开放相关信息权限,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整合相关资源,提高融资服务平台的融资服务能力

  (一)进一步扩大助保贷风险补偿金规模。以市和旗县区政府出资为主,中小微企业出资为辅,设立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风险补偿资金。市政府出资不低于1亿元,各旗县区政府自愿出资,出资数额与贷款授信数额挂钩,旗县区政府出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力争使全市助保贷风险补偿金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合作银行按不低于1:10的比例放大授信规模。未出资的旗县区助保贷政策不予支持。

  (二)进一步提高担保能力。以恒德担保公司为主体,吸收各旗县区国有担保公司参与,组建赤峰市担保集团,力争使担保集团资本金达到10亿元以上。

  三、完善相关政策,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合作银行。在全市范围内,国有、股份制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满足助保贷合作银行条件,承诺按照约定的贷款规模、利率和风险比例,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融资的优先选择。凡是被选择为助保贷合作银行的,给予地方性财政政策支持

  (二)优化贷款政策。对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和担保的融资支持,要坚持小额、短期、微利的原则。重点支持企业的流动资金需求。原则上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和担保单笔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被评为A类企业助保贷和担保单笔额度最高可放宽至5000万元;实行浮动利率,根据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确定贷款利率水平,信用评价等级越高,利率水平越低。原则上国有银行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非国有银行年利率控制在基准利率上浮80%以内。担保公司介入的助保贷业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担保费按0.75%收取,B级的按1%收取,C级的按1.5%收取。

  (三)对中小微企业按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异化的企业助保金缴纳制度。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于缴纳;信用评价为B级的,按实际贷款额度的2%缴纳,信用评价为C级的,按实际贷款额度的5%缴纳,信用评达不到C级的企业助保贷和担保政策不予支持。企业在第二次申请助保贷时,如果信用评价等级继续保持在B级以上的,则不再缴纳助保金。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在贷款全部还清,不再申请助保贷业务时,全额退回。

  (四)坚持风险共担原则。助保贷公司、恒德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按照风险共担的原则开展助保贷业务,原则上助保贷公司、恒德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承担的风险损失比例分别为45%、45%和10%。有资产抵押的企业的助保贷业务出现风险损失的,助保贷公司与合作银行各按50%的比例承担损失。

  四、优化运营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运营体系

  (一)依托国资集团组建市级助保贷融资服务公司,负责全部助保贷业务,实行公司化运作,人员薪酬实行底薪加绩效工资的制度,工资、奖励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在国资集团组建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运营管理中心,统揽运营全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业务,将担保业务、助保贷业务、过桥贷款业务全部纳入到运营管理中心统一运营,统一协调管理恒德担保公司、鸿德担保公司、助保贷融资服务公司及泰升港湾投资公司。其主要职责是按市政府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开展各项融资服务业务。对外开拓融资渠道,协调各金融机构,对内指导管理各公司相关业务,协调各项业务合作,审定各项业务的标准、流程、制度,审批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最终核准每笔业务。

  (三)相关旗县区设立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市运营中心的分支机构,实行双重管理,人员由旗县区选聘,经费列入旗县区财政预算,主要职责是按照市运营中心的业务安排,负责开展本地区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工作。

  (四)积极协调推动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跟踪开展相关资产处置业务,按照市场化方式,有效处置助保贷公司和担保公司的不良资产。

  五、强化组织领导,优化助保贷工作环境

  (一)加强领导力量。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中小微企业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助保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全市助保贷业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价等日常工作。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把政府出资的助保贷风险补偿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助保贷业务实现可持续运作,推动全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实现明显改观。

  (三)加强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突出问题需要各部门广泛支持,发改、财政、工商质监、税务、司法等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广大中小微企业要增强诚信意识,强化自身信用管理,共同促进助保贷工作健康发展。

  (四)优化制度设计,调动和保护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尽快出台助保贷和担保业务相关责任人员尽职免责办法,激发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五)加强考核监督。各级政府目标考核部门要把各地区开展助保贷工作成效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加强年度考核和日常督查。市政府设立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先进单位(暂定名)奖项,根据各相关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表彰奖励,以提高各相关银行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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