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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自治区与盟市收入划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9〕17号)

2020-01-07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现就明确自治区与盟市收入划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增值税自治区与盟市分享比例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34号)确定的2至3年过渡期将于2019年底到期。按照国发〔2019〕21号文件中“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对自治区留成增值税50%部分,继续按照自治区本级与盟市原划分比例执行,即自治区本级分享30%,盟市按税收缴纳地分享70%。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按照中央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的要求,对增值税留抵退税自治区分担50%部分,在保持留抵退税自治区与盟市“三七”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盟市上年增值税分享额情况,合理调整优化盟市间的分担办法。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机制及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9〕205号)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
  三、落实中央消费税相关改革
  根据中央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进程,自治区积极跟进落实国发〔2019〕21号文件中关于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的相关改革工作。待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后,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内蒙古税务局等部门研究制定自治区以下消费税改革办法,增强我区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9〕21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督促指导本级相关部门和所辖旗县(市、区)认真抓好落实。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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