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536003/2020-00007 | 主题分类: | |||
生成日期: | 2020-02-17 | 发布机构: | 包头市人民政府 | ||
名称: |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
文号: | 包府发〔2020〕2号 | 主题词: |
2020年春节期间,受气象条件和烟花爆竹燃放影响,我市连续多日出现重污染天气。鉴于当前持续静稳、逆温、高湿的不利气象条件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即日起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喜桂图新区和稀土高新区的行政区域内。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不得燃放各类烟花爆竹。
三、元宵节等重大节日活动,一律不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擅自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成年人违反本规定,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六、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石拐区人民政府和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七、广大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监督,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特此通告。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