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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2019年工作要点的报告

2019-08-20 次浏览分类:工作动态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

  2019年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区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两会”的工作部署,在稳定经济增长、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增强忧患意识,抓住主要矛盾,重点做好稳融资、惠民生、促改革、防风险、严监管、优环境六方面工作。
  一、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提高融资质效
  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强化逆周期调节,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等多种金融工具,提供融资服务。力争信贷增速高于去年同期,2至3家企业申报上市。
  (一)组织高质量政金企融资对接。梳理有效融资需求,搭建多层次、广覆盖、精准化融资对接平台,协同推进金融资源“保项目、入园区、进企业、下乡村”。支持与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交通、水利、制造、文化旅游等分行业重点项目对接;支持与各园区开展现代能源、军民融合、稀土石墨烯新材料、电子物流、生物医药等园区、示范区对接;支持与优势地区开展乌兰察布马铃薯、锡林郭勒盟羊、科尔沁牛、兴安大米、天赋河套等特色产品对接。
  (二)推动银行差异化信贷投放。引导金融机构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鼓励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对现代农牧业、矿业、煤化工、旅游等优势产业链、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对煤炭、化工、冶金、装备制造业等特色产能向各银行总部争取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暂时遇到困难的重点优质企业建立“白名单”制度,落实续贷政策,避免银行“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
  (三)全力推进企业上市。落实上市三年计划,对16家重点拟上市企业建立问题清单[1],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符合条件企业申报上市;抓住国家即将推出科创板的机遇,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企业在科创板注册上市。
  (四)大力发展债券融资。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用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为债券融资提供增信支持。
  (五)深化战略合作。加强与各金融机构总部的战略合作,增进高层互访。重点推进与泰康保险集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招商银行等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二、大力支持脱贫攻坚,提升保障民生能力
  坚持发展普惠金融,以助力脱贫攻坚为重点,服务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六)全力做好金融扶贫工作。以联席会议形式协调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实施新一轮金融机构与国贫旗县结对帮扶,继续发挥金融挂职干部带动作用。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开发各类金融扶贫产品,精准规范投放扶贫小额信贷,探索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有效模式。
  (七)大力发展普惠金融。引导各金融机构延伸服务半径,降低交易成本,重点为小微企业、“三农三牧”提供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快农村助农金融服务点优化升级,推动银联便利化支付,为居民生活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八)提升保险保障兜底功能。支持保险机构积极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农房保险、农机保险、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以及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加快推进政策性肉羊、肉牛灾害保险和农牧业大灾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三、深化金融改革,加快重点领域工作突破
  以改革为动力,重点解决我区金融业发展中不充分不平衡问题。力争22家农信社完成改制或达到组建标准,2家金融机构设立批筹,50家以上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科创板优先层挂牌,实质性推动自治区再担保集团组建,打造县域金融工程5个试点样本。
  (九)推进农信社改革。在已完成41家农信社改制或达到组建标准的基础上,继续加大22家农信社改制督导力度;推动已完成改制的农村商业银行健全治理机制,实现健康发展。
  (十)积极引入设立金融机构。继续抓好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及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等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我区,培育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业态。重点推进浙商银行设立批筹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引进工作。协调首创担保公司、中关村担保公司赴我区开展设立调研工作。
  (十一)完善区域股权市场科创板服务。筛选优质企业在区域股权市场挂牌,推进自治区科创板与上交所科创板有机结合,加强企业改制上市培训力度,引导旅游业、农牧业、制造业上市公司走进内蒙古,促进区内外企业合作。
  (十二)建立三级担保体系。加快区直担保机构整合进度,组建自治区再担保集团,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融资担保体系。建立融资担保资本金动态补充、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考核及尽职免责机制。
  (十三)继续实施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巩固和深化第一批试点成果,集中打造5个县域金融工程试点旗县样板。全面推进第二批试点,重点做好赤峰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联动示范区工作,实现同步推进,产生连片式效应。
  四、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
  发挥“四梁八柱”金融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在“巩固、增强、提升”上下功夫,及早防范、有序化解各类风险。力争实现重点企业债转股落地,银行不良贷款率有效控制,农村牧区高利贷存量继续下降,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四)巩固现有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成果。加强银行不良贷款清理处置工作,推动银资合作,充分依靠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资产处置主体,努力把银行业不良资产额、不良率调控在合理区间;深化农村牧区高利贷整治成果,广泛开展金融常识、“算账理财”等宣传教育,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违法高利放贷行为;推进结构性去杠杆,帮助重点企业降低资产负债率,推动包钢集团、博源集团、瑞盛新能源等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尽快落地。
  (十五)增强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能力。定期组织各金融监管部门研判部署区域金融风险防控工作,协同相关部门、机构防范化解好地方金融风险。重点加强上市公司和标准债券风险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动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纾困发展基金设立运行,发挥流动性互助机制,防范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和流动性风险;密切关注农信社、城商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分类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市场化转型。
  (十六)提升跨区域风险事件的处置能力。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密切联络相关省市、部门,做好跨区域风险事件处置工作,保护我区投资者合法权益。继续加大互联网金融清理整顿力度,按期完成辖内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做好网贷机构后续转型、取缔和清退工作;进一步加大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力度,配合做好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五、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促进地方金融业态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系,构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联动监管模式。探索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加快建设地方金融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效率,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支持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十七)完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工作。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坚持依法行政,逐步将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投资公司、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纳入地方统一监管。
  (十八)建设地方金融监管服务科技平台。分阶段分步骤打造地方金融监管服务科技平台,将全区地方金融组织设立经营、地方金融业运行发展统一纳入平台监测管理,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服务科技水平。2019年优先建立“金融大数据子平台”和“监管预警子平台”。
  (十九)推进地方金融监管立法。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条例》的前期调研、征求意见等基础工作,争取2020年列入自治区人大审议项目。持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框架,为依法行使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提供法律授权。
  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牢固树立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不断优化我区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努力为金融机构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十)加强金融工作的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学习示范引领作用,努力提升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理论素养,促进党建资源和金融业务资源融合,切实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融入金融工作实践。
  (二十一)优化信用环境。配合各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信用苏木乡镇、信用嘎查村、信用农牧户三级信用评级体系,全面提升企业居民信用意识。
  (二十二)优化服务环境。主动对接各金融机构,共同研究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各金融机构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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