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利益不局限于某个单个的个体,不可能也不应该为其所独有。通常,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共同体是个宽泛的概念。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人类社会,都可以分别看作是共同体。作为现实的载体,这些不同层次的共同体都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因而可以分别被看作是利益共同体。人们参与组织的目的是为获得比个人活动更多的利益,因此共同利益是指“在组织的总利益中超出单个人正常收益,属于全体戚员共同拥有的那部分利益”。
共同利益的特点
(1)私人性。法律意义上的私人既包括个人,也包括企业、团体等组织,如俱乐部组织、联合组织等。虽然共同利益属于组织的全体成员共有,存在着某些公的特性,但相对于公共利益而言,它只是私人利益的放大,因而仍属于私人利益的范畴。为此,维护共同利益的工作应当由组织来实现,政府越俎代庖就会使组织失去活力和效率。
(2)可分割性。虽然代表共同利益的物质载体——共有财产不一定能分割,但至少从法律上看是可以量化到组织的各成员的,而且一旦需要,组织可以通过财产转让等手段将共同财产货币化,从而分割、量化到各成员。可见,共同利益具有可分割性特点。如集体土地属于居民的共同财产,可以通过一定形式量化到全体成员。正是由于共同利益具有可分割性,因而在自由意志下,参加组织的人能获得更多利益,从而使组织具有利益上的吸引力。
(3)利益的内部性。为了维护共同利益,个人或许要做出某些牺牲,但从团体来看,牺牲与获益是相互抵消的,因而总利益通常不存在溢出效应。虽然非营利组织有时看起来是有外部效应的,例如慈善组织就是这样,但是,它们实际上已经通过收费、捐赠等方式获得收入,这就补偿了其外部收益。显然,如果没有捐赠等收入来源,慈善组织是无法维持下去的。这些捐赠也可看作是对其外部性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