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说是由交换说引申出来的又一种税收依据学说,保险说认为,国家的存在是保护人民,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国家的保护,人民向国家纳税,犹如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用一般,人民应依据所受保护的利益大小按比例纳税。国家课税被认为是国家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向国家缴税类似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一样的一种税收根据理论。此学说是18世纪法国的梯埃尔等代表人物提出来的。此学说就一般道理而论似乎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实际上,国家的活动,完全不同于保险公司,人民纳税并不与其受国家保护的利益成比例。
保险说的特点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性合同,而保证保险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符合保险合同之特征。保证保险中的保险人享有诸多权利,可积极制约投保人,控制风险,不同于保证人被动消极的给付。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责任是一种定额责任,一经确定便独立存在,而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
保险说的缺陷
(1)保证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个人“信用”,即保证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非一般保险中的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而后者在一般财产保险合同中是被列为除外责任的。保险说对这种主观风险的可保性解释仅仅强调其具有特殊性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2)保险说也无法解释为何实践中允许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提供担保这一有违保险业经营之基本原则的合理性。更有甚者,将此担保称为反担保。保证保险既然不是保证,又何来反担保之说?至少在逻辑上都无法自圆其说。
(3)国外早就出现了有偿保证,以实现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保证人的权利也渐渐增多。
(4)虽说保险责任是一定额责任,但保证合同中照样也明确保证人的责任范围,这并非二者之间的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