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自由兑换的涵义
货币兑换分三个层次:一是不可兑换,二是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三是完全可自由兑换,即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均可以自由兑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对货币可兑换进行了界定,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确定为最低层次的可兑换。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中规定了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具体要求,归纳起来是:第一,各成员国(或地区)未经基金组织同意,不可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转移施加限定;第二,不准实行歧视性货币措施和多种汇率措施;第三,任何一个成员均有义务赎回其他成员国持有的经常项目下本国货币的结存,即兑换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要求取消对短期金融资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引起的外汇收支的各种兑换限制,使资本能够自由出入境。在具体实践中,某些国际储备货币在国际化进程中依然对资本项目下的兑换实施一些必要的限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资本项目下可兑换没有给予严格界定。
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1996年人民币已实现了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然而我国的国际贸易、投资规模迅速增长,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及加强区域经济合作等,都从客观上要求人民币早日实现资本项目下可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