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投融资动态 > 融资知识普及 > 正文

金融期货的交易制度

2015-05-04 次浏览分类:融资知识普及 信息来源:《中国投融资网》

1.集中交易制度 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所或证券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期货交易所是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是期货的核心,承担着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的重要职能。 2.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 期货合约是由交易所设计、经主管机构批准后向市场公布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设计成标准化的合约是为了便于交易双方在合约到期前分别做一笔相反的交易进行对冲,从而避免实物交收。 3.保证金制度 为了控制期货交易的风险和提高效率,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必须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结算保证金,而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或都要经过经纪人向交易所或结算所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由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很低,因此有高度的杠杆作用。 4.结算所和无负债结算制度 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结算机构。结算所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又被称为“逐日盯市制度”,就是每种期货合约在交易日收盘前规定时间内的平均成交价为当日结算价。与每笔交易成交时的价格作对照。计算梅格结算所会员账户的浮动盈亏,进行随市清算。由于逐日定时制度以一个交易日为最长的结算周期,对所有的账户的交易头寸按不同到期日分别计算,并要求所有的交易盈亏都能及时结算,从而能及时调整保证金账户,控制市场风险。 5.限仓制度 限仓制度是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和防范操纵市场的行为,而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6.大户报告制度 大户报告制度是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的持仓量达到交易所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申报有关开户、交易、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情况,以便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并判断大户交易风险状况的风险控制制度。 7.每日价格波动限制和断路器规则 为防止期货价格出现过大的非理性变动,交易所通常对每个交易时段允许的最大波动范围作出规定。一旦达到涨、跌幅限制,则高于、低于改价格的买入、卖出委托无效。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免责声明隐私保护

联系电话:0472-5621828 13347081608
蒙ICP备 13002121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