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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137号

2015-12-28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及国家有关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内政发〔2015〕12号)规定,进一步提升全区技工院校(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和普通技工学校,下同)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促进技能人才高质量就业,服务经济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围绕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需要,以提高质量、促进就业、服务发展为导向,以立德树人和培养职业精神为根本,以提高职业技能为核心,以适应市场需求为目标,坚持“高端引领、校企合作、多元办学、内涵发展”的办学理念,坚持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全面提升技能人才培养能力。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区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4万人以上,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1.5万人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15万人以上。在全区重点建设10所以上技师学院和20所以上高级技工学校,在人口规模较大和经济发展较快,对技工教育有需要的旗县(市、区)建设1所普通技工学校,建设40个技工教育重点专业,基本形成专业结构适应产业发展,校企融合贯穿培养过程,课程教学体现工学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层次和规模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匹配,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和培训网络。   

    二、加快构建现代技工教育体系   (一)明确功能定位,开展多元办学。   技工院校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技工教育是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内容。技工院校承担着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健全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技师学院主要承担通过学制教育培养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任务,也是自治区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属职业教育高层次技能人才培养范畴;高级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中坚力量;普通技工学校主要承担中级、初级技工培养任务。   在做好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技工院校要积极面向城乡各类劳动者,大力开展从初级工到高级技师等不同层次的“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承担就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高校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性培训和企业职工培训任务,拓展多元招生渠道,创新技能人才培养途径,成为就业技能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和农村牧区实用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为构建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提供服务。技工院校每年开展职业培训规模应逐步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实现职业培训规模逐年增长、质量稳步提升。   (二)坚持高端引领,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   各地区要加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设,打造一批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技工院校。支持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建设集技工教育、公共实训、技师研修、竞赛集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职业训练院,成为公共职业培训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科研单位通过共建技能大师工作室、组织技师研修、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项目等方式,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培训。支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建立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应扩大高级工以上学制教育规模,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力度。到2020年,全区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要分别保持在60%、50%以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技工学校)对口专业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且毕业成绩合格者,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三)推进集团化发展,实现技工教育资源优化配置。   集团化办学是密切校企合作、整合技工教育资源、提升办学实力的重要举措。各地区要支持行业、企业、技工院校、社会组织和境外培训机构按照“平等自愿、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骨干带动”原则,采取联合、兼并、股份制、纵向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组建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集团、专业教学联盟,推广“产业园区+标准厂房+技工教育”模式,推行“引厂入校”、“引校进厂”等校企合作模式,促进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在保持现有管理体制和学校性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骨干技工院校的引领辐射作用,对区域内职业教育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整合薄弱学校,以强带弱,扩大优质资源,提升区域技能人才培养能力,增强技工院校整体实力。   (四)调动各方力量,推动办学主体多元化。   各地区要支持行业、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参与举办或直接举办技工院校,将其纳入当地职业教育整体规划,切实保障企业办学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其他各方面力量兴办技工教育,创新民办技工院校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民办技工院校。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技工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监管制度,规范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技工教育提高水平,办出特色。民办技工院校具有与公办技工院校同等法律地位。不断优化民办技工教育发展环境,形成民办技工院校和公办技工院校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   大力发展民族技工教育,发挥民族技校的办学优势,扩大少数民族学生招收数量,加快少数民族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一批蒙汉兼通,既懂理论知识又懂操作技能的高素质少数民族教师。   加强贫困地区技工院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技工院校招收贫困家庭子女,确保贫困家庭劳动力至少掌握一门致富技能,实现技能脱贫。   

    三、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一)完善校企合作制度,促进校企深度融合。   校企合作既是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技工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技工院校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根据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联合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共享师资和设施资源,实现教育与产业的紧密衔接和互利双赢。鼓励企业技术人员到技工院校任教,在职称评定、薪酬等方面享受技工院校教师同等待遇。   技工院校应定期组织专业教师到企业生产一线实践,学习新工艺、新技术。技工院校每个专业至少应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学习与工作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要将校企合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考核体系。   (二)加强专业建设,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   技工院校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围绕自治区“五大基地”建设和现代农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技工院校专业目录自主设置专业,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和支持举办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家庭服务等国家和自治区大力发展的产业相适应的专业。技工院校要结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发展新模式,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的发展特点,完善课程标准,更新课程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建设一批与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相匹配的特色优势和品牌专业,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的专业建设布局。坚持能力本位教学理念,加强学生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通用能力培养,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自治区对技工教育重点专业给予资金支持。   进一步推广一体化课程教学,不断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利用全区技工院校网络平台,实现一体化课程改革试点成果共享;建立一体化专业教学资源库,实现人才培养方案、精品课程、教材、合作企业等成果共享,并提供信息发布、资源检索、网上交流和远程学习等服务。制定一体化教师认定办法和激励机制,在评优、评先、晋级等方面给予倾斜。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直接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要及时将一体化专业班级学生信息、教学计划安排、课程设置、过程化考核计划等材料报所在盟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备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做好技术指导和技能鉴定服务,对实施一体化教学的专业进行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   (三)创新培养理念,实现教育层次多样化。   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实际,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建立和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技工院校应积极与企业共同合作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共同培养”为主要内容的新型学徒制培训,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用弹性学制,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规范技工院校管理   (一)加大招生力度,畅通技工院校学生成长通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将技师学院纳入高职院校招生平台,落实高级技工学校、普通技工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政策、统一招生计划、统一招生代码、统一招生平台”的要求,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在稳定全日制招生规模的同时,扩大非全日制招生规模。利用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宣传员队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宣传介绍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设施设备、招生就业等信息,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工作。   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要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逐步建立完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升学制度,在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优秀学生可直接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进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深造。推动技工院校与高职院校实现学分互认,双证互通工作。依据国家职业标准、行业规范和高职教育标准,开展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与高职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院校合作培养工作,使双方毕业生同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二)完善培训选拔激励机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   推进师资培养工程。实行5年一周期的技工教育教师全员培训制度,构建自治区、盟市、学校三级师资培训网络,重点开展校领导能力提升培训、新教师上岗培训、“一体化”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培训、对外双向交流合作等培训。到2020年,全区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比例要达到60%以上。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一体化教师比例要达到70%以上,其中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应分别达到50%、60%、70%以上。   推进全区技工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工程。以高等学校、技师学院为依托,到2020年,建设10个自治区技工院校师资培训基地,承担全区技工院校教师培训工作。   落实技工院校招聘教师自主权,重点从具有一线工作经验的企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中招聘专职教师。技工院校招聘教师,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经盟市以上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放宽学历、年龄等限制,适当降低开考比例,采取专场、专项招聘等方式,招聘专业课和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对于技工院校急需的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经批准,可适当简化程序,重点考察应聘者职业技能、专业知识和实际授课水平,灵活运用考核、考察等方式进行招聘。   推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设置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技工院校专业技术高级岗位职数,可在各地区确定的总体控制目标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   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领导班子能力建设,提高技工院校的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   加快全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络“校校通、校企通、班班通”。借助全区“金保工程”信息化平台,实现用人单位劳动力需求信息和技工院校培训资源的交流和共享。加快数字化专业课程体系和优质教学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使用,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仿真模拟教学,构建面向学校教育,服务社会,开放型、数字型的新型技工教育网络学习体系。   (四)加强教学督导,规范技工院校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技工院校要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两免两补”的发放要以网上注册信息为依据。自治区定期组织对技工院校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检查。   技工院校要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规范学校管理,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   (一)加强对技工院校的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将推动技工院校改革发展,作为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重要举措,纳入本地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和任务目标,完善支持政策,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对技工院校支持服务力度。   (二)加强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技工院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将就业指导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培养学生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毕业生的竞争意识和创业意识;加强与用人单位的交流与沟通,拓宽就业渠道,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三)落实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   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等方面,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享受相应待遇政策,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可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工程技术类专业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构建技能人才成长“立交桥”。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同全日制专科、本科毕业生执行。   (四)加大资金支持,多渠道筹措技工教育经费。   各地区要加大对技工院校的经费投入力度,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技工院校财政投入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技工院校专项资金,用于技工院校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训、教研课改、企业职工的弹性学制教育等工作。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技工教育捐资助学。对于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我区技工教育的捐赠,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接受学生实习实训支付的报酬等费用支出,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学校为学生勤工俭学创造条件,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以保证学生专业技能训练需要,分担教学成本开支。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成立的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对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上述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全额返还学校,用于弥补教学科研开支。开展生产服务性实习实训取得的勤工俭学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支付师生劳动报酬。   (五)加强舆论宣传,为技工教育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宣传部门应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宣传力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技工院校的社会影响力,营造有利于技工院校创新发展和高技能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5年12月16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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