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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5〕138号

2015-12-28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精神,为完善市场监管体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坚持放管并重,实行宽进严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简政放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降低准入门槛,促进就业创业。法不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   依法监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   公正透明。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政府监管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权责一致。科学划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法有规定的,政府部门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市场主体行为规范责任、部门市场监管责任和属地政府领导责任。   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   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   

    二、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   (一)改革市场准入制度。   1.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5号)精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我区落实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推行市场主体市场准入“双告知”(对商事主体照后告知、对后续监管部门照后告知)制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持续做好并不断完善工商注册便利化措施,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和电子营业执照,放宽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和程序,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   3.启用新版食品经营许可证。实现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两证合一”。制定我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审查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负责)。   4.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公平秩序(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放开外商投资市场准入限制。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除国家规定必须保留核准的项目外,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制定《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大力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1.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健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清单之外一律不设置行政审批事项(由自治区法制办牵头负责)。   2.加快行政审批前置事项改革。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能取消的尽快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要规范时限和收费,并向社会公示。严格落实国家禁止变相审批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完善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按照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的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大幅缩减政府定价种类和项目。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贯彻“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制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尽快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创新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4.改革政务服务管理模式。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建立全区统一的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网上办事大厅,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受理率和办结率,提升政府网上服务水平(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三)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1.清理有碍统一市场建设的壁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发布的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实行优惠政策招商的行为,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准入条件及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及购买指定的产品、服务等行为(由自治区法制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促进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等方式,对可竞争业务要引入竞争机制,放开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业务。贯彻落实《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25号令),按照有关要求推行特许经营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1.严格强制退出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企业破产制度。优化破产重组、和解、托管、清算等规则和程序,强化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义务,推行竞争性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办法,探索对资产数额不大、经营地域不广或者特定小微企业实行简易破产程序(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加强上市公司退市后处理工作。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加大对存在退市风险公司的关注力度,积极做好上市公司退市各阶段的风险处置、舆论宣传和维护稳定工作(由内蒙古证监局牵头负责)。   4.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试行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以及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   5.执行和规范从业人员相关制度。严格执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新闻出版广电等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抓紧制定试行儿童、老年用品及交通运输、建筑工程领域违法人员从业禁止规定。加大执业(任职)资格管理力度,适时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对机构拟任金融高管人员有违法记录实行一票否决制。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培训、规范许可行为,严格执行食品经营违法人“五年和终身禁止从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监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强化市场行为监管   依法规范生产、经营、交易等市场行为,创新监管方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诚信守法,维护市场秩序。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紧修订有关条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试行扩大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责任保险,形成风险分担的社会救济机制和专业组织评估、监控风险的市场监督机制(由内蒙古保监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林业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标准化管理。   强化国家强制性标准管理。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市场监管部门必须依据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加快推进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制修订标准化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推进强制性标准体系改革(由自治区质监局牵头负责)。   (三)严厉惩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改革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办法,强化垄断环节监管。加强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案件的查办。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力度,有效防范通过并购获取垄断地位并损害市场竞争的行为(由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依法保护各类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持续开展保护知名企业知名商标知识产权行动。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牵头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推进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工作。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运行的长效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各类专项整治平台,加强主动监测查处,及时掌握情况,依法依规处理;及时办理举报投诉,依法依规对涉案责任主体做出处理(由自治区科技厅、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商务厅、法制办,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强化风险管理。   1.完善风险防控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完善自治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42号)规定,推动落实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重大事故风险控制不力地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双约谈”制度(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质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据风险程度,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   建立和完善科技监管体系。加强现代科技监管体系建设,实现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之间信息无障碍交换、共享,实行证照联动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加强非现场监管执法。充分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由自治区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环保厅、文化厅,呼和浩特海关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利用物联网建设重要产品等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加快推进肉类蔬菜追溯体系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呼和浩特市、包头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和赤峰市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项目建设试点(由自治区商务厅、食安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在完善认定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基础上,健全我区统一电子认证体系(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夯实信用监管基础   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约践诺。   (一)加快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1.加快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包括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全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动自治区级和设区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完善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健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场主体加强监管(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对守信主体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积极促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掌握的信用信息。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的规章制度,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商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改进市场监管执法   创新执法方式,强化执法监督和行政问责,确保依法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一)规范市场执法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严格界定监管界限,推行廉政风险点建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市场监管部门不得做出影响市场主体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市场监管部门参与民事活动,要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由自治区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加强执法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优化细化执法工作流程,确保程序正义,切实解决不执法、乱执法、执法扰民等问题(由自治区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环保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和制度建设,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决定相对分离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其人格尊严。积极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及行政和解等非强制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进监管执法职能与技术检验检测职能相对分离。技术检验检测机构不再承担执法职能。出台《关于整合全区质量监督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工作方案》(由自治区编办、质监局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4.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开审批依据、程序、申报条件等(由自治区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依法公开监测、抽检和监管执法的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监管部门适用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处罚决定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机制、档案管理等制度(由自治区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   1.加强执法评议考核。督促和约束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2.严格执法监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对地方政府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直至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究责任。通报曝光典型案件(由自治区监察厅、审计厅、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改革监管执法体制   整合优化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健全协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一)解决多头执法和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1.相对集中执法权。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推进城市管理、文化等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加快统一市场监管的实施方案》,对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业务相近的应当整合为一支队伍;不同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逐步整合为一支队伍。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由自治区编办、法制办,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消除多层重复执法。合理划分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对食品安全、商贸服务等分级管理事项实行属地管理,明确由各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管。强化自治区区直有关部门的市场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不再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制定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具体意见。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督促指导盟市按要求设置执法队伍,设区的市和区本级对应部门不重复设置,对已重复设置的要进行整合;在部分旗县(市、区)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另设执法队伍。规范委托执法和派驻执法,对经济发达、城镇化水平较高的苏木乡镇,根据需要和条件探索通过法定程序赋予其部分行政执法权;对不具备执法条件的基层单位,由有执法权的执法主体采取委托执法或派驻执法方式进行执法(由自治区编办,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规范和完善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   1.促进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合作。完善市场监管部门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制定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制定《跨地区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办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实现跨区域案件移送、取证无缝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维护好统一市场秩序。自治区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省(区、市)对应市场监管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加大自治区内跨区域执法的协调指导力度(由自治区编办、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对未经依法许可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由各相关负责市场准入许可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做好市场监管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间案情通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做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同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做出行政处理的,要及时将案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负责)。加大法院生效裁定和判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决定的执行力度。市场监管部门须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化协作,有效预防暴力抗拒执法等行为。制定《行政执法案件强制执行办法》(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市场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净化。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   1.推进行业协会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我区实际,推进政社分开,制定《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方案》,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员、职能、财务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真正脱钩,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办会、自律发展(由自治区民政厅、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规范行业协会建设。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评估,完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积极推动清理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建立自治区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同时加强管理,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行为准则》,规范社会组织活动(由自治区民政厅、编办、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发挥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的监督作用。   1.严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依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核查把关(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2.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整合。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功能定位,推进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与政府脱钩,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研究提出我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意见,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整合,支持鼓励并购重组、做大做强(由自治区编办,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推进公证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依法履行公证职责。引导公证机构认真办理涉及经济活动的合同协议、招标投标、拍卖、提存、抵押登记、电子商务、公司事务等公证业务,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积极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证服务。加强执业监管,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推进公证执业和管理信息化。建立完善公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证机构管理运行机制,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公证机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能力(由自治区司法厅牵头负责)。   4.加快发展市场中介组织。推进从事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者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建立健全市场专业化服务机构监管制度(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   1.积极促进社会监督。整合优化非紧急建设投诉举报平台。逐步建设统一便民高效的消费投诉、经济违法行为举报和行政效能投诉平台,实现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督办,统一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涉及民生、社会关注度高的生态环境等事项,要主动及时向社会或相关部门通报,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探索“多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法,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实现社会共治格局(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大力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推动消费维权社会协同共治。在发挥消费者组织调处消费纠纷作用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源头治理机制、大维权机制,强化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推动协同共治,提升维权成效(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负责)。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的监督作用。领导干部要自觉落实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上信访信息综合平台,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引导群众依法就地反映诉求。不断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有效拓展和畅通信访渠道,建立“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网上受理为主的诉求表达格局。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由自治区信访局牵头负责)。   3.强化舆论监督。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在自治区级主流媒体及其网站公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揭露违法犯罪行为,剖析典型案例,形成震慑效应。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对新闻媒体、新闻采编活动及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假新闻、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严肃处理履职不力、监管失责、失职渎职、包庇纵容,甚至干扰、阻挠、妨碍执法活动的新闻媒体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负责)。   

    八、完善监管执法保障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确保市场监管有法可依、执法必严、清正廉洁、公正为民。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健全法律责任制度。   1.及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地方法规。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建议。研究技术标准、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备案报告等政府管理方式的适用规则。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推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由自治区法制办,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健全法律责任制度。调整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领域现行地方法规中罚款等法律责任的规定,探索按日计罚等法律责任形式。扩大市场监管地方法规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依法大幅度提高赔偿倍数。强化专业化服务组织的连带责任。健全行政补偿和赔偿制度,当发生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时,须履行补偿或赔偿责任(由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自治区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1.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在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不增加的前提下,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完善待遇、选拔任用等激励保障制度,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加强执法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法制办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完善经费保障制度。全面落实财政保障执法经费制度,市场监管工作经费和能力建设经费纳入自治区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推进非税收入收缴改革工作,全面实行收(罚)缴分离,继续推进和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纳入综合预算管理;加强对执收执罚使用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下达罚款任务,严禁收费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等与部门利益挂钩或者变相挂钩(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负责)。   

    九、加强组织领导   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力求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部门分工任务。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市场运行平稳有序。   (二)联系实际,突出重点。   要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大的危害的问题放在突出位置,着力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产品的监管,切实解决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网络信息、电子商务、房地产等领域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三)加强督查,务求实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按照本意见任务分工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实化细化落实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落实到位。      

201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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