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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发电〔2015〕89号

2015-11-10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 

    2015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做好我区盘活存量资金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22号)、《关于加快预算支出进度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电〔2015〕76号)等文件,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印发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财预〔2015〕898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我区盘活存量资金工作与国家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金结存状态仍未完全摸清、部门结转结余资金仍未完全盘活到位,盘活资金仍未及时形成实际支出等。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是创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贯彻积极财政政策的关键举措,对于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自治区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重要性,把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部署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抓紧建立盘活存量资金的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清理、盘活存量资金,加快预算支出进度,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存量资金,切实将有限的财政资金投向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重点领域,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一)全面摸清财政存量资金情况。财政存量资金是指收入已经发生、尚未安排预算,或者预算已经安排、尚未形成实际支出的财政资金。主要包括:结转结余资金(包含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转移支付结转结余、部门预算结转结余四种类型)、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偿债准备金、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摸清本地区、本部门财政存量资金结构、结存状态、变动情况及沉淀成因,分类提出清理盘活工作方案。 (二)全面落实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项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加快办理存量资金收回、交回、调入、转列和调整等手续。 1.清理、盘活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对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一般公共预算结转资金和截至2014年底政府性基金结转超过当年收入30%的资金,各盟市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2.清理、盘活专项转移支付结余结转资金。对中央和自治区2013年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盟市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资金,各盟市已按程序专项上解自治区财政。各盟市应参照自治区财政做法,对已分配到所辖旗县(市、区)应盘活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于2015年10月底前办理专项上解手续;盟市预算已分配到部门的应盘活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于2015年10月底前按程序办理完成收回手续。 3.清理、盘活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对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2012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回自治区本级部门财政存量资金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字〔2015〕197号)要求,及时交回自治区财政部门,对未能按时交回的部门,从2015年相关部门预算中扣回,同时相应核减2016年预算安排资金额度,并追究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参照自治区本级做法,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项政策及要求,加强督促检查,于2015年10月底前办理完成收回同级部门预算结余结转资金手续,全部统筹使用。 4.清理、盘活财政专户资金。除社保基金、粮食风险基金、教育收费、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代管资金以及其他经财政部认定的财政专户资金外,其余财政专户中的资金,各盟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设立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超过两年以上的结转资金要及时调入国库;其余财政支出专户资金全部调入国库。各盟市调入国库的财政支出专户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2016年前尽快安排使用完毕。(三)全面做好盘活资金的使用工作。对于收回的结转资金,各盟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台盘活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优先用于消化各级财政暂付款、棚户区改造、农村牧区危房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铁路公路建设、重大水利工程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及亟需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全面完善相关保障措施。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按照盘活范围,及时足额盘活本地区、本部门存量资金。对于收回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或部门预算结转项目,如仍需在2015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各地区、各部门作为新的预算项目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三、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机制 (一)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推进科技、教育、农牧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统筹安排当年预算资金,加快消化历年结转结余资金。推进政府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加大政府性基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统筹使用,全面盘活结转结余资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预算周转金等各类存量资金。 (二)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批复部门预算,加快转移支付预算下达进度。加快资金审核,及时下达用款额度并办理资金支付。严格按照批复和下达的预算加快执行,减少预算追加。明确支出进度目标任务,2015年,各盟市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进度要达到92%以上,自治区本级各部门到11月底要达到75%,年底达到90%以上。(三)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每年末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上级转移支付、部门预算等结余结转资金,以及财政专户资金、权责发生制核算资金、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等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分类甄别、逐项清理,结合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研究提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案,尽早形成实际支出。每年年度执行中集中开展一次财政存量资金清理工作,对确认属于已无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以及预计年底可能形成较多结转结余资金的项目,要及时采取调整预算、压减拨款等措施,盘活资金用于其他亟需资金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四)建立健全财政存量资金与预算安排统筹结合的机制。从2016年起,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或部门,适当压缩下年财政预算安排规模。其中,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地区,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下年转移支付规模;对上年末财政存量资金规模较大的部门,按一定比例相应核减下年公用经费或项目支出规模。(五)建立盘活财政存量资金通报及督导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月支出进度通报机制,加强对本地区及各部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督导。对盘活工作得力的地区和部门,在分配相关转移支付和安排部门预算时增加奖励因素;对履职尽责不力、财政存量资金长期居高不下的地区、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通报或约谈。 

2015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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