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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121号

2015-11-17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1月7日 (此件有删减)  

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我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合目标和范围

    (一)整合目标。按照国家“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的时间节点要求,2016年5月底前,自治区、盟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7年5月底前,全区建成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确保按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连接。 

    (二)整合范围。整合全区范围内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市场),将以上四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的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交易行为高效规范运行。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扎实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逐步进入统一的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二、工作任务和实施步骤 

    (一)成立组织协调机构(2015年11月上旬完成)。成立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我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任协调领导小组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开展调查摸底,提出整合方案(2015年11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等部门分别对自治区本级已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清理整合的具体方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进行调查摸底,提出清理整合的具体方案。 

    (三)整合平台层级,分级设立机构(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自治区、盟市两级。依托现有网络资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编办牵头,借鉴四川、江苏、宁夏等地做法,组织建设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研究提出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建方案。各盟市负责整合建立本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服务机构。旗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按照法律法规确有必要保留的,整合为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 

    (四)整合场所资源,实行目录化管理(2016年8月底前完成)。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在充分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的前提下确定工作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与呼和浩特市共建共用。实施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 

    (五)整合专家资源,完善运行机制(2016年5月底前完成)。继续加强内蒙古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在国家新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出台后,按照全国统一的分类标准,加大对各行业、各类专家资源的整合力度。加快推进内蒙古综合评标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六)整合信息系统,统一纳入平台(2016年5月底前完成)。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特点建立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部门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自治区、盟市主管部门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信息系统,在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制定出台后,按照国家统一标准抓紧建立和运行全区统一、终端覆盖盟市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自治区与盟市实现互联互通,并加快实现与国家系统的对接、联通。推进相关市场主体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鼓励市场化竞争,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七)统一制度规则,规范服务标准(2016年5月底前完成)。国家出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后,及时制定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区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细则,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盟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则、技术规范、入场交易项目范围制定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市要对本部门、本地区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统一信息共享,加大公开力度(2016年5月底前完成)。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自治区、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并逐步推进全区范围内的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九)强化服务功能,依法加强管理(2016年5月底前完成)。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十)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督检查(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招标投标方面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监察部门要对行政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 

    (十一)转变监督方式,创新管理体制(2016年5月底前完成)。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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