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下午,预算法修正案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获通过,修正案正式明确省、市、直辖市可在国务院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不过,地方举债额度将由国务院全权控制。
修改后的预算法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举债规模必须由国务院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表示,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正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以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第三,理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
关于目前地方政府债务形势,楼继伟表示,去年年底,审计署公布了全国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按偿债责任看,大致地方政府有12万亿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地扩大,当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债,还一些老债,但是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的风险是可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