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多将民间金融(Informal Finance)界定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指在政府批准并进行监管的金融活动(正规金融)之外所存在的游离于现行制度法规边缘的金融行为。
央行认为,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民间金融是与官方金融的相对而言的。官方金融是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内的,即纳入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管理的金融活动。因此,民间金融主要是指在我国银行保险系统、证券市场、农村信用社以外的经济主体所从事的融资活动,属于非正规金融范畴(未观测金融)。
具体来说,民间金融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从交易活动的主体来看,交易的对手基本上是从正式金融部门得不到融资安排的经济行为人,比如发生相互借贷行为的农民,创业企业获得创业资本。
(2)交易对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认可的非标准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
(3)正式的金融中介具有规范的机构和固定的经营场所,民间金融一般不具备这些特征。
(4)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在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