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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2015-07-22 次浏览分类:融资知识普及 信息来源:《金融网》

一般官方界定农村信用社为合作金融组织。从信用社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上看,所有者权益里没有国家,实收资本均由合作社社员股金、企业股金构成,由此看来信用社产权是明晰的,属于入股的社员、企业共同所有,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社应属于民间金融。现实中,信用社有的属于国有金融(仍由国家控制),有的属于民间金融(实际被民间接管),有的介于二者之间。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实践中的基础地位和主力军作用是无庸置疑的。至于它是否能真正转变为符合国际通行的合作金融原则的机,一段时期以来,一直争论很大。长期来我国农村信用社自成立之初就一直向集体所有、向国有靠拢,“官办”的意识和表现非常强烈,为股东负责,其合作金融的“自愿、互助、互利、民主和低盈利性”的资金和金融服务的性质体现不多。合作社社员不仅享受不到贷款的优先权和优惠权、以及股金分红权,反而还要接受比基准利率高得多的贷款;社员大会、董事会、鉴事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干部是任命制而非选举制。因此失去了农村的信任和支持。我国的合作金融实践一直是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经过多次改革,但“农村信用社就从来没有真正成为过合作金融组织,由此引起人们对合作金融存在的基础产生了怀疑。应该看到,在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原则是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的:政府干预、立法空白、产权制度缺陷、历史包袱沉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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