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单位是指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营业单位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5)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出资人的经营范围;
(6)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营业单位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出资人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出资人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企业名称审核表》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
(4)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出资人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营业单位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独立核算的营业单位还应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