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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内金办发〔2013〕93号

2015-05-28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各盟市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各旗县支行,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内蒙古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蒙古分行,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鄂尔多斯银行,乌海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渣打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呼和浩特辖区各村镇银行,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国银联内蒙古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8337”发展思路,推进“五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建设,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根据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和部署,我们结合全区金融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水平 (一)加强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机构建设 1.积极引进中国进出口银行、外资银行和尚未入驻我区的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来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大力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在盟市和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 2.积极引导和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建设。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地方法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等的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支持民营资本投资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 3.健全融资服务中介体系。积极协调建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评估及抵质押登记专业机构,为非公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创造更加便利的条件。 4.加快银行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设。各银行业机构要在自治区、盟市级分(支)行设立小微企业专营机构或网点,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同时,改进信贷审批发放流程,下放信贷管理权限,加快贷款审核速度。 (二)加强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1.按照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金融办、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一县一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同时,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扩大信贷资金来源。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更好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2.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开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等,积极推动应收账款、存货、动产、知识产权、股权、保函等业务,努力探索保理、供应链融资等产品创新,灵活多样地创新信用模式和扩大贷款抵押担保范围。提高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细分化和专业化程度,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层次非公经济主体的金融服务需求。 3.增加旗县、农村牧区ATM机、银行卡交易受理设备数量,不断拓展银行卡使用范围;积极推广非公经济在旗县、农村牧区互联网支付、移动支付、固定电话支付等支付创新业务。 (三)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政策 1.继续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切实加强金融管理和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将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经营结构战略调整的重要抓手,不断完善适合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全力支持自治区非公经济发展。 2.建立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正向激励机制。加强窗口指导和政策指导,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定向支持的要求,综合运用再贴现、再贷款以及差别存款准备金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增加金融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可用资金,增强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3.用好用足民贸民品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向民委、财政、人民银行申请享受民贸和民品定点生产企业的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综合考虑风险状况确定贷款利率浮动水平,统筹兼顾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和银行资金成本,切实做到让利于企业。 二、努力增加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投入 (一)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非公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加大对参与能源、铁路、市政建设以及进入公用、社会事业领域的非公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型服务业、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升级改造等领域非公企业的金融支持。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及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转型。 (二)各银行业机构要进一步创新业务工具和品种,研究探索知识产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非公企业的贷款需求,确保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三)进一步发挥好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的资产管理优势,利用债务重组、债务豁免、资产证券化、债务追索、债转股、远期收购承诺及增信业务等多种手段,为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有力资金保障。 (四)发挥信托融资工具灵活的优势,积聚社会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利用信托公司的资信和人才优势,为非公企业提供融资咨询、财务顾问、增级增信等金融服务。 (五)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持非公经济发展的优势,优化信贷结构,创新担保方式,加大对种养殖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特色农业基地的信贷投入,支持非公经济发展。 (六)各银行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支持列入 自治区政府“全区金融工作考评奖励”专项考核,列入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的“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综合考核”。重点考评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新增贷款额以及新增贷款占比等内容。 三、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直接融资服务 (一)加大培育非公企业上市工作力度,对各盟市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类、筛选,把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科技含量高、资产质量优、发展前景好和上市积极性高的企业作为培育上市的重点,积极出台针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优惠扶持政策。继续密切与上交所、深交所和港交所的合作,加强宣传、培训、组织和引导,推进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的上市步伐。 (二)鼓励和引导我区符合条件的非公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筹集资金。支持非公中小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积极研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不断优化直接融资环境。 (三)积极探索建立自治区股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流动性强和价格发现的功能,通过股份挂牌转让及股权、债权融资等方式,为非公企业特别是非公中小企业搭建新的融资平台,成为拟上市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孵化器。 (四)探索利用期货市场,推动自治区优势产业发展壮大,积极推动我区资源优势特色产品成为期货上市品种,规避因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五)充分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不断拓宽非公有制经济融资渠道。以推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双推双增”融资工程为契机,加强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联系,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设立担保基金、遴选企业、建立发展企业数据库等各项准备工作。 四、创新保险服务,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险保障 各保险机构要认真分析研究非公企业的保险需求,积极推出适合企业需要的保险新产品,多层次、全方位的为非公企业架起风险防护网,改变目前适合非公企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少等问题。引导保险机构根据非公企业性质进行客户细分,有针对性地为非公企业提供差异化的保险服务,大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通过开展网上保险、电子商务和通保通赔等,提高保险服务的信息化水平。在常规的服务之外,要充分发挥保险自身的优势,积极向非公企业提供风险咨询、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投资咨询、理财顾问等保险责任以外的高附加值服务。争取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功能,服务非公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快推进组建地方法人保险公司的步伐。 五、进一步促进担保业发展,缓解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问题 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扩大盟市、县域的担保机构覆盖面。各级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通过发挥国有担保资金的引导作用,增强其为非公企业的融资服务能力。每个盟市应打造一个注册资金在2-5亿元的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1个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鼓励有实力的旗县设立资本金规模达5000万元以上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资金实力暂时较弱的旗县,可将旗县财政资金入股盟市级担保机构,实现对旗县担保业务的覆盖,满足本旗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需求。 六、继续营造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金融环境 (一)继续落实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特别是跟踪落实各金融机构与自治区签订的支持内蒙古又好又快发展合作框架协议,争取各家总行加大对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构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充分发挥金融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县域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协同相关部门建立支持非公企业融资工作的协调沟通机制,定期通报非公企业融资情况,积极研究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非公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完善银政企对接方式,引导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今年以来,自治区政府先后在呼和浩特和锡林浩特召开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服务峰会和启动金融超市,全区近40家金融机构分别与上千家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融资对接。同时,自治区政府与深交所、招商银行在深圳就非公企业利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融资进行培训、沟通、对接,取得十分良好的效果。各级政府、各金融机构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抓好银政企对接,为非公企业融资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同时,要充分利用好“内蒙古融资服务网”支持非公企业融资。在银企对接的方式上要进一步做深做细,提高对接成功率,并做好衔接、督查、跟踪、落实工作。选择部分重点项目,深入实地,考察信贷资金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五)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各级政府统筹运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形成五种主要扶持措施,即:信用担保支持、贷款贴息支持、风险补偿支持、资金补助支持、表彰奖励支持,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非公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六)不断完善非公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不断充实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等非公有经济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扩大信息采集和共享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征信系统建设,深入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构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经济金融服务提供全面的信用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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