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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内金办发〔2012〕65号

2015-05-28 次浏览分类:区内政策 信息来源:自治区金融办

各盟市金融办,满洲里、二连浩特市金融办: 为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我办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管理,提高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行业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办发[2012]43号)、《内蒙古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内金办发[2012]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是指:在小额贷款公司从业的业务人员、财务人员、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关业务。 第四条 自治区金融办委托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负责辖内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的培训、考试、认定、管理及注销、吊销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对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负责组织实施的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实行全区统一考试管理,由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年满18周岁; 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㈢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 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㈤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第八条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获得的程序: ㈠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通过的成绩; ㈡提出证书申请; ㈢通过资格审核; ㈣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所在公司出具的从业岗位和职业操守的相关证明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条 对非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并取得通过成绩的,由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颁发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考试成绩证明。考试成绩证明自下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均可提出证书申请。 第三章 资格证书的年检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有效期届满后30日内,向当地小额信贷协会分会申请年检。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期申请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的,其资格证书将自动被注销。 第十二条 办理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证书年检手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㈠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管理规定; ㈡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从业期间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㈢完成规定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 ㈣遵守自治区金融办和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年度继续教育是由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组织的或认可的相关培训,年度继续教育的内容及要求由自治区金融办授权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持有人应当持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向当地小额信贷协会分会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毁损影响使用的,持有人可以向当地小额信贷协会分会申请更换,并应当缴回原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遗失的,持有人可以向当地小额信贷协会分会申请补发,并提交亲笔签名的遗失声明。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有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取消继续参加考试的资格,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将被注销资格证书,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管理规定的,可依据其行为程度吊销从业资格证书并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小额贷款公司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通过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蒙古小额信贷协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具体管理办法,报自治区金融办核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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