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其他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46号政府令)精神,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步伐,做好非信贷信用信息的归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自治区各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有义务按照规定的目录和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的信用信息。内容主要是各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在执行公务或经营管理过程中生成的与企业相关的各类信用信息。 各部门一定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诚信内蒙古、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积极支持和参与我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各信用信息归集单位要确定分管领导、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做到思想重视、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工作落实。
二、归集非信贷信用信息涉及的主要部门 第一批非信贷信用信息归集涉及到的部门:自治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呼和浩特海关、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和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等部门。
三、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历史数据,严格数据标准和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的信用信息历史数据进行清理,暂时未列入信用信息归集的单位也要认真清理历史数据,为下一步信用信息归集做好准备。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度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充的需要,继续分批确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 各部门在信用信息的清理、核对和归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各部门对所归集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历史数据,核实、整理已有信息,保证归集信息的真实、有效;
3、各归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依法归集、传输信用信息,防止非法查询或披露信用信息,确保数据安全,维护被征信人的合法权益;
4、未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本通知确定的信用信息指标项目不得删减或变动。 各部门要按照指标项目完整、规范归集信息,对缺失或差错项目进行认真核对并及时补充、更正,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归集。
四、归集非信贷信用信息的基本要求
1、非信贷信用信息统一归集到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设在档案局。
2、归集首批信息的时段是: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没有时段要求;奖励信息、处罚信息是从2003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其他信息为即时信息。
3、首批信息的归集日期初步定于2007年5月1日(具体日期按数据库的建设进度而定),以后按月更新,当月归集上月新生成的内容,归集时间为10日至15日。
4、电子信息的归集格式:文字为.doc、图片为.jpg 、表格为.xls。5、归集方式:通过网络归集,各信息归集单位在归集过程中要使用专门的加密工具软件。
五、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扩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需要逐步地完善和扩充。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将根据工作进度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充的需要,继续分批确定信用信息归集单位,为充实信用信息基础资料,拓宽数据库的应用范围提供后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