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农牧业局、林业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为引导各级保险机构进一步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自治区农业保险、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修订完善了《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依照此管理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的绩效考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4年12月30日
抄送: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保监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经办我区财政补贴型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业务的各级保险机构,包括省级分公司、盟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旗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种植业、养殖业、森林保险市场业务量小,种植业保险保费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参与种植业保险考评,养殖业保险保费收入在5万元以下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参与养殖业保险考评,森林保险保费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不参与森林保险考评。
第三条 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的绩效考评工作,自治区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区森林保险的绩效考评工作。
盟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盟市森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负责实施本盟市区域内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考评方式
(一)盟市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分别组成考评组,对本盟市区域内所有符合条件的盟市级、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实地考评,并将考评结果分别报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当地相关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
(二)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分公司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延伸至部分盟市、旗县,对盟市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的考评结果进行不少于10%的抽查。
(三)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汇总各盟市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上报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的考评结果,结合对省级分公司的考评结果,以及对部分盟市、旗县的延伸考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农业保险调度系统》中将全部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自治区农业、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向全区通报绩效考核评价工作整体情况。
第五条 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业务纳入考评的业务期间为一个完整会计核算年度,即在考核年度1月1日零时至当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之间开展的财政补贴型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
森林保险业务纳入考评的业务期间依据保险合同年度确定,即实际的保险合同期间。
第六条 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考虑到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兼营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的情形,也有兼营其中两个险种的情形,还有单独经营其中一个险种的情形。因此,本办法分险种制定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对于兼营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需分别开展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的考评打分工作,分别确定该保险经办机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的考评得分。
专职岗位人员的配置、查勘设备的配备,在对同一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考评时不得进行重复计算。
第七条 退出条件
考核年度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退出该区域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森林保险业务经营:
(一)在该旗县区未设立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保险分支机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的;
(二)综合考评分数低于80分的(含80分);
(三)由于经办机构自身工作原因导致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通过退还、免收或少收农牧户、林农自交保费,做出虚假承诺等不正当行为进行恶意竞争的;
(五)存在通过虚构或虚增保险标的,编制虚假保险合同进行虚假承保行为的;
(六)存在不按照条款赔付,承保时协议确定赔付指标行为的;
(七)存在虚构保险事故或扩大保险损失套取赔款资金行为的(包括向相关单位或个人返还代垫的农险保费,或给予不当利益等);
(八)存在不按规定提取并及时缴纳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的;
(九)存在虚构经济事项或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资金等虚列费用行为的;
(十)未严格执行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规定,存在费用分摊不合理的(包括将非农险业务发生费用列支在农险业务费用项下;将农险、非农险业务共同发生费用全部或者高比例不合理的分摊至农险业务项下);
(十一)防灾减损经费列支不真实,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与防灾减损相关规定不符的,所报计划与实际使用出入较大的。
第八条 进入条件
对于退出的旗县区经营区域,新进入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分公司具备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二)该旗县区有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准设立的保险分支机构(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盟市、旗县区保险分支机构设有农业保险部,配备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岗位人员及查勘定损等设备(参照各险种考核标准配备、配置);
(三)公司资金实力强,省级分公司、盟市中心支公司以往年度经营业绩好。
第九条 由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和保监局组成部门联席会议,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召集,具体研究和审议承办机构的退出和进入事宜。研究承办机构的退出和进入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对盟市区域内的考评结果及引起的相关争议由自治区农业保险、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仲裁。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内蒙古自治区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管理办法》(内农牧种植发〔2012〕300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针对2014年度的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和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绩效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保险、森林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2.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3.森林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附件1:
种植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种植业保险考评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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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考评得分 |
部门设置、人力投入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情况 35分 |
省级和盟市公司管理能力 |
15 |
1.省级经办经办机构种植业保险专岗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每少一人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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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盟市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设立独立农险部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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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盟市机构种植业保险专岗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每少一人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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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县机构服务能力 |
15 |
1.未按规定设立独立农险科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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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植业保险专职岗位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每少1人扣1分,扣满10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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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服务网点建设 |
5 |
1.未在开办种植业保险苏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的,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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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在开办种植业保险村嘎查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的,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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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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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服务情况 15分 |
政策宣传和保费收取 |
4 |
1.未按规定开展保险政策宣传和保险条款核心内容说明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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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费或替投保人代垫保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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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和承保公示 |
6 |
1.农户承保信息(品种、数量、保额、费率、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不完整的,有一次扣0.1分,扣满3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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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按规定进行承保公示的,有一次扣0.1分,扣满3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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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和凭证签发 |
5 |
1.对种植大户未单独签发保单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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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凭证未发放到农牧户/分场/农场职工手中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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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单和保险条款未发放到嘎查村/农场/合作社/种植大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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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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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服务情况22分 |
查勘设备配备 |
4 |
有种植业保险业务的旗县区,没有配备农险专用查勘车的扣3分;按照业务规模每少配1辆扣1分,扣满4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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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定损工作开展 |
10 |
1.未及时查勘到自然村/生产连队/合作社/种植大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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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定损到户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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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将查勘定损结果公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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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完整保留查勘、定损原始资料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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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理赔案卷材料失真、不完整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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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冰雹、洪涝等局部灾害导致作物绝产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损扣1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赔款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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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工作 |
8 |
1.将不同作物合案理算、同一农户不同作物的损失合并赔付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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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据实赔付,扣1分;平均赔付,扣1分;封顶赔付,扣1分;人为控制赔付率,扣1分;未达到起赔点,对农户自交保费进行一定倍数返还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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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取得实际打款明细进行认真核对的,扣1分;对打款错误没有及时更正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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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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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考评得分 |
防灾减损6分 |
投入与 规划 |
4 |
1.防灾减损经费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
|
2.未制定防灾减损规划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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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列支 |
2 |
1.虚假列支费用的扣0.5分;会计科目与实际使用方向不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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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防灾费使用未完成任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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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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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 12分 |
内控 制度 |
5 |
1.未建立多级核保制度和定损分级复核机制的,扣1分 |
|
2.投保信息及相关资料失真、未上传系统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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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案件未详细登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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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诉处理不及时、不主动的扣1分;未以正式文件回复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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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 管控 |
7 |
1.未按规定及时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的,扣3分 |
|
|
2.未按规定购买商业再保险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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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制定农业保险风险应对预案的,扣1.5分;预案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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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2 |
|
|
|
宣传报道和报表报送10分 |
宣传 工作 |
5 |
1.未采取广播电视、培训会、专栏、专题报道、现场会等多种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广泛宣传的,扣 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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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工作实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有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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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盟市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工作实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有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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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省级分公司宣传工作实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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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总结报送 |
5 |
未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有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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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0 |
|
|
|
其 他 |
连带 扣分 |
-- |
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因所属盟市级公司和省级公司所扣除的分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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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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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养殖业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部门设置、人力投入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35分)
(一)省级和盟市公司管理能力:省级分公司养殖业保险专岗人员(承保加理赔)以3000万元养殖业保险保费至少配备1人的标准进行考评。经营养殖业保险的盟市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必须设立独立的农险部,每1000万元保费至少配备1名专岗人员(承保加理赔)。(15分,对省级、盟市级保险经办机构考评时使用)
(二)旗县公司服务能力:养殖业保险保费规模达到300万元的旗县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必须设立独立的农险科;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达到奶牛0.5万头、猪2万头应配备2名查勘人员,并聘请1名畜牧专家;每增加1万头,要增加配备2名现场查勘员。(15分,对旗县级经办机构考评时使用)。
(三)乡镇、村服务网点建设情况:在苏木乡镇政府或农牧业基层服务机构设立苏木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在嘎查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为农户直接提供保险咨询、及时查勘等服务。按照服务半径能够全覆盖的原则,苏木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可因地制宜设立。(5分)
二、承保服务(18分)
按照《农业保险条例》要求和农业保险条款约定,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
(一)采取宣传车下乡、公司人员到苏木乡镇政府组织培训会、印发宣传单等方式,开展保险政策宣传和保险条款核心内容的说明。(2分)
(二)要进行清晰的保险标的识别,佩戴耳标;不得按养殖场、户自报数量投保,不得按畜牧防疫数据直接投保,对参保养殖场、户进行100%验标承保。(6分)
(三)按规定向农牧户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主体收取保费,不得代垫代缴保费。(4分)
(四)承保分户清单要公示到自然村/生产连队/合作社(牧业旗公示到行政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3分)
(五)保单和条款发放到嘎查村/农场/合作社;保险凭证发放到实际交纳保费的农牧户/分场/农场职工手中。(3分)
三、理赔服务(19分)
(一)成立专职养殖业保险查勘队伍,配备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查勘定损车辆和设备,基本能够满足理赔服务的需要。养殖业保险承保规模达到奶牛0.5万头、猪2万头应配备1辆农险专用查勘车,每增加1万头(超出1万头不足2万头的,按1万头计算),要增加配备1辆农险专用查勘车。(5分)
(二)接到报案后,及时组织人员查勘,100%第一现场到位率,能查勘到养殖场、户,在查勘定损工作结束后,在相应的自然村/生产连队/合作社公示(牧业旗公示到行政村)查勘定损结果。(4分)
(三)按照保险条款约定据实赔付,不得进行协议赔付、封顶赔付、人为控制赔付率;未出险或未达到起赔点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农户自交保费一定倍数的返还。(5分)
(四)完整保留查勘照片、无害化处理等第一手原始资料,理赔案卷材料要真实完整。(2分)
(五)在案卷材料齐全后,将理赔款在3个工作日内直赔到场、户。(2分)
(六)不得将同一农户不同时间出险的案件合并在一个案卷下赔付。(1分)
四、防灾减损(6分)
(一)防灾减损投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财金〔2014〕890号)的要求,省级分公司对防灾减损的经费投入不低于所规定的标准。(2分)
(二)防灾减损规划:各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编制防灾减损规划。(2分)
(三)防灾减损费使用:费用列支事项、会计科目与实际使用方向相符,及时据实支付,票证齐全、真实合规。(2分)
五、内控制度(5分)
(一)建立多级核保制度:严格审核投保信息及相关资料,保单信息录入准确、完整,标的的查验照片、承保公示照片等影像信息上传业务系统,照片拍摄真实并符合相关要求。(2分)
(二)建立定损分级复核机制:明确规定各机构和人员的定损权限和核赔权限,设定合理的定损分级复核比例,确保复核效果,加强对定损工作的事中控制,确保定损结果科学合理。(1分)
(三)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详细登记接诉及办理情况,能够做到迅速反应、及时处理,对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案件,在规定时限内妥善办结,并出具正式文件回复。(2分)
六、风险管控(7分)
(一)大灾风险安排: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3分)
(二)再保险安排: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购买与其风险相匹配的再保险(2分)
(三)风险应对预案:各级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自治区农业保险实际,能科学制定农业保险风险应对预案。(2分)
七、宣传工作(5分)
(一)工作措施:通过广播电视、专栏、专题报道、培训会、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2分)
(二)工作实绩:旗县级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要在当地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分别开展1次以上养殖业保险政策宣传,在盟市级主流媒体刊登1篇以上报道;盟市中心支公司(分公司)年内在自治区主流媒体刊登1篇以上报道,在盟市级主流媒体刊登4篇以上报道;省级分公司年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刊发1篇以上报道。(3分)
八、报表、总结报送(5分)
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成员单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工作总结等材料,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九、省级分公司和盟市中心公司(分公司)被扣分的,所属旗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都扣除相应的分数。
养殖业保险考评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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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考评得分 |
部门设置、人力投入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情况 35分 |
省级和盟市公司管理能力 |
15 |
1.省级机构养殖业保险专岗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每少一人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2.盟市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设立独立农险部门的,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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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盟市机构养殖业保险专岗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每少一人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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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旗县机构服务能力 |
15 |
1.未按规定设立独立农险科的,扣5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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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养殖业保险专职岗位人员数量未达到规定的,每少1人扣1分,扣满10分为止 |
|
|||
乡镇、村服务网点建设 |
5 |
1.未在开办养殖业保险苏木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的,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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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在开办养殖业保险村嘎查村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点的,扣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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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35 |
|
|
|
承保服务情况 18分 |
政策宣传和保费收取 |
6 |
1.未按规定开展保险政策宣传和保险条款核心内容说明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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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扣2分;替投保人代垫保费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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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和承保公示 |
9 |
1.保险标的无法识别的,有一个扣0.1分,扣满1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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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养殖场或参保户自报数量承保的,扣2分;按畜牧防疫数据直接签单的,扣2分;未对承保养殖场、户100%验标承保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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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按规定进行承保公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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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单凭证签发 |
3 |
1.保单和保险条款未发放到嘎查村/农牧场/合作社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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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凭证未发放到农牧户/分场/农牧场职工手中的,扣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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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8 |
|
|
|
理赔服务情况19分 |
查勘设备配备 |
5 |
有养殖业保险业务的旗县,没有配备农险专用查勘车的扣3分;按照业务规模每少配1辆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查勘定损工作开展 |
6 |
1.未及时查勘到自然村/生产连队/合作社/农牧户的,扣1分;未进行现场查勘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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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将查勘定损结果公示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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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完整保留查勘、定损、无害化处理原始资料的,有一次扣0.1分,扣满2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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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工作 |
8 |
1.未在规定时限内赔付到位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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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据实赔付,扣1分;协议赔付,扣1分;封顶赔付,扣1分;人为控制赔付率,扣1分;未达到起赔条件,对农户自交保费进行一定倍数返还的,扣1分;将同一保户不同时间出险案件合并理赔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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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9 |
|
|
|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考评得分 |
防灾减损6分 |
投入与 规划 |
4 |
1.防灾减损经费投入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
|
2.未制定防灾减损规划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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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 列支 |
2 |
1.虚假列支费用的扣0.5分;会计科目与实际使用方向不符的,扣0.5分 |
|
|
2.防灾费使用未完成任务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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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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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制度和风险管控 12分 |
内控 制度 |
5 |
1.未建立多级核保制度和定损分级复核机制的,扣1分 |
|
2.投保信息及相关资料失真、未上传系统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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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投诉处理机制不健全,案件未详细登记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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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诉处理不及时、不主动的,扣1分;未以正式文件回复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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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 管控 |
7 |
1.未按规定及时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的,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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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按规定购买商业再保险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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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未制定农业保险风险应对预案的,扣1.5分;预案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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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计 |
12 |
|
|
|
宣传报道和报表报送10分 |
宣传 工作 |
5 |
1.未采取广播电视、培训会、专栏、专题报道、现场会等多种措施对农业保险进行广泛宣传的,扣 1分 |
|
2.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工作实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有一项扣0.5分 |
|
|||
3.盟市保险经办机构宣传工作实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有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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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省级分公司宣传工作实绩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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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表、总结报送 |
5 |
未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工作总结等材料的,有一次扣1分,扣满5分为止 |
|
|
小计 |
10 |
|
|
|
其 他 |
连带 扣分 |
-- |
旗县级保险经办机构因所属盟市级公司和省级公司所扣除的分数 |
|
总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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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森林保险经办机构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部门设置、人力投入和基层服务网点建设(15分)
(一)旗县公司服务能力考评
森林保险旗县区级保险经办机构,必须设立独立的农(林)险部门,森林保险专岗人员(承保加理赔)配备不少于1人(8分)。
(二)乡镇服务网点建设情况考评
在苏木乡镇政府或农牧林业基层服务机构设立苏木乡镇森林保险服务站点,直接提供保险咨询、及时查勘等服务。按照服务半径能够全覆盖的原则,苏木乡镇农业保险服务站点可因地制宜设立(7分)。
二、承保服务(15分)
承保覆盖面达到旗县计划参保面积(5分);保险合同规范、合理(10分)。
三、理赔服务(40分)
报案记录完备、详实(5分);及时、有效开展查勘定损工作(15分);在规定时间内决案的(12分);按《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条款》要求及时赔付到位的(8分)。
四、防灾减损(8分)
各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防灾减损方案及预算(1分);及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2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防灾减损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省级分公司对防灾减损的经费投入不低于所规定的标准(3分);费用支出、实际使用方向与经审定的方案相符(2分)。
五、风险防控(12分)
及时制定森林保险风险应对预案,并经论证的(4分);按规定及时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的(4分);按规定购买商业再保险的(4分)。
六、其他方面(10分)
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处理投诉及时,并以正式文件回复(4分);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向同级和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报送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和工作总结等材料,及时、准确、完整(4分); 采取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对森林保险进行广泛宣传的(2分)。
七、省级分公司和盟市中心公司(分公司)被扣分的,所属旗县区支公司(营销服务部)都扣除相应的分数。
森林保险经办机构绩效考核评分表
考评项目 |
考评内容 |
分值 |
评分说明 |
考评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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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设置 人力投入 基层服务 网点建设 15分 |
旗县公司 管理与服 务能力 |
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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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设立独立农险部门扣2分/个,扣完为止; 无专岗人员的扣1分/个,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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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服务 网点建设 |
7分 |
末设立乡镇森林保险服务站点的扣1分/个,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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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 服务 15分 |
承保覆盖面 |
5分 |
末达到旗县计划参保面积的扣5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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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
10分 |
在《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综合保险条款》外,附有任何其他格式约定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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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 服务 40分 |
受理 |
5分 |
报案后,末及时进行登记备案的扣1分/个,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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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 |
15分 |
末按《条款》规定时间进行查勘扣3分/起,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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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案 |
12分 |
末按《条款》规定时间决案的扣3分/起,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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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 |
8分 |
理赔证明材料末按《条款》规定要求的扣1分/个,扣完为止 末按《条款》规定时间赔付到位的扣2分/起,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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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 减损 8分 |
方案及预算 |
3分 |
末及时制定防灾减损方案及预算的扣1分 末及时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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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支出 |
5分 |
防灾减损经费低于规定标准的扣3分 费用支出、实际使用方向与经审定的方案不符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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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防控 12分 |
风险预案 |
4分 |
末制定森林保险风险应对预案,或预案末经论证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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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灾准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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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 |
未按规定及时计提大灾风险准备金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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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 |
4分 |
未按规定购买商业再保险的,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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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方面 10分 |
投诉机制 |
4分 |
投诉处理不及时扣2分/次,末以正式文件回复的扣1分/次,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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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报送 |
4分 |
末及时报送统计报表等材料的扣1分/次,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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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宣传 |
2分 |
未采取广播电视、报刊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对森林保险进行广泛宣传的扣2分 |